四、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对策
法律存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的、个人的利益。以上所列种种问题,究其实质主要是由于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未系统纳入到法律调控范畴。因此,我们应秉承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理念,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10]
(一)加快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立法进程
饮用水源一体保护制度至少应包括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源一体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的共同保护。政府在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方面应承担主要责任,首先转变传统立法观念,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确认农村饮用水源的公益性和优先保护地位。坚持水环境污染与水资源保护并重原则、强化污染责任原则与地方立法适度超前原则等,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设立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法规,以及加快《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农村清洁生产促进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农村集约化养殖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方面地方立法的进程,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
(二)改变浙江省现有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体制
完善饮用水环境引发的问题是流域性的,没有流域的综合行动就无法解决问题。因此,要改变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区域管理与多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将流域水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实行流域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建立农村流域饮用水源统一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所以,要特别加强对钱塘江等跨行政区水体的流域管理,确定流域饮用水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使其具有独立的地位,负责该流域饮用水源的总体规划和调控,而浙江省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配合其管理。我国2002年颁布的新(《
水法》虽然突出了流域管理,但只有原则性规定,不利于实际操作。因而,建流域管理法体系是实施流域管理的当务之急。
(三)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创新
我国现行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和饮用水源保护应急制度[11]等。但现行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缺少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且存在诸多法律空白,急需完善。所以,可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结合浙江省水环境自身特点,加强公众参与,完善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优先保护区制度[12]、流域生态补偿机制[13]、预警及应急处理制度[14]、纠纷处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水质标准制度、水质监测制度等规范体系,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法律规范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必要时,还可制定《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