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也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等,并且在各级各部门的管理实践中已经得以运用。其中,省环保局关于贯彻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继续开展合格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通知、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的通知等文件,对我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但总的来说是,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重城轻农(城即城市,农即农村)、重表轻下(表即地表水,下即地下水)、重点轻面(点即点源污染,面即面源污染)等。[9]。显然,这与饮用水源的稀缺性、污染的严重性和保护紧迫性相比,仍显得十分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这些法律法规有一些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饮用水源的重要性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从法律调控的内容角度看,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法律调控存在具体制度上的缺失。因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一部分法律制度显然已不适应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现状的要求,所以亟待修改和完善。
2、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大多仅限于各种禁止、限制性规定,鼓励性规定极少。同时,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又非常缺乏,仅仅规定了“罚款、停业或者关闭”,而没有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足以防止污染。从法律调控的权力运行角度看,浙江省对于农村地区水环境保护而言,存在政府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上的困境。我省许多农村地区居民无法享受到管网供水,只能直接从江河等地表水源取水或者依靠收集的雨水、井水为生。农村水源主要为散置在村落或村落间的水体,而政府控制的组织依托在于行政机构,乡镇为最低级别,使得政府组织建构不符合农村饮用水源的自然属性,以致相关管理措施难以长期稳定地延伸到乡镇以下的农村地区,水源基层管理责任难以落实。
3、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空白。从法律调控重心立法现状的角度看,浙江省以及全国环境法律制度历来突出于对城镇居民有关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农村特别是山区关注较少。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在法律规范中一笔带过,其保护管理的控制体系、手段和形式在法律文件中不仅不突出,有的甚至一片空白。目前,浙江省饮用水源的主要污染源是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村面源污染,可是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不利于饮用水源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没有就国家已有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做出具有地方特色且可具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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