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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有学者对民事诉讼法是否保留“任务”,认为任务是民事诉讼法所应实现的功能和作用,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作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应当采纳程序保障为核心的“目的多元论”,并且宜以目的取代任务的规定。[1]还有学者从指导思想的角度出发,指出应当确立修订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基本原理,唯其如此方能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指明基本方向,为今后适用和解释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提供指导思想。[2]该学者主张,应将裁判请求权保护原理、程序相称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作为修法的基本原理。


  

  2.民事检察监督


  

  近年来,如何对待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内部的争论,取消或弱化民事检察监督与坚持并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观点一直并存。持“保留论”的学者主张在坚持民事检察监督的同时改革监督方式。具体来说,应当改革民事检察抗诉制度,增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对非讼案件的申请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参加诉讼的制度。[3]也有学者指出,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的权力利大于弊。对下列案件,应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即(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2)环境污染侵权案件;(3)制止垄断行为案件; (4)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等。[4]还有学者在全面分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特征及局限性之后,提出了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造”的主张,即完成从干预型监督向保障型监督转变、从监督者的角色向参与者的角色转变、从私益性监督到公益性监督以及从实体性监督到程序性监督四个方面的转型。[5]


  

  3.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总结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包括“非法证据”与“排除规则”两个理论命题。正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前提,在于遵循“证据—非法证据”、“证据规则—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框架,对其涉及的若干证据法学理论问题加以分析。该学者进一步主张,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应当由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的认定机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异议程序构成。[6]也有学者指出,非法证据排除并非单纯的实体问题,即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其还应当包含程序内容,即诉讼程序上如何具体认定非法证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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