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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社区服务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10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点评之四

张绍明


【摘要】现在越来越多的社区在提供物业管理、修理、家政等服务,很多下岗职工在其中就业,社区服务社是一种什么组织,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社区服务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是法院需要认定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社区服务;雇佣;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全文】
  
  现在越来越多的社区在提供物业管理、修理、家政等服务,很多下岗职工在其中就业,社区服务社是一种什么组织,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社区服务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是法院需要认定的问题之一。

  
  【案情简介】 以下案例摘自人民法院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朱某。

  
  被告某服务社。

  
  原告朱某诉被告某服务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邹靖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某服务之委托代理人陈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其于2008年11月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期限至2009年10月31日止,任某大楼保安,月薪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5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但其依然在职。2009年12月3日,被告以合同到期为由,强行解约。要求被告支付解约补偿金1,050元;支付2009年10月份加班工资差额28元;要求被告交付退工证明。

  
  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于2008年11月与被告签署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止,乙方(指原告)任某大楼内门岗,月薪1,05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协商一致可续约及合同解除等情形。原告的作息时间为做二休二制,第一天7:00-19:00,第二天19:00-次日7:00,第三、第四天为休息。2009年10月31日,原被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原告依然担任大楼门岗工作。12月3日,原告到岗上晚班,被告向原告提出合同期限已届满,不必再工作。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手书的退工单,载明:合同到期(到期日为10月31日),不再续签,提前通知,工资支付至12月31日止。原告遂签领12月份工资1,150元(含夏季高温补贴)。2009年10月1日原告当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朱某(申请人)于2010年1月27日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服务社(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一个月工资1,050元,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8元,办理退工。该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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