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为何只保护两年?
2010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点评之二
张绍明
【摘要】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已超过社保纠纷成为劳动者最主要的仲裁请求之一,笔者每年为顾问单位代理的大量劳动争议中,员工都在提出加班费请求,有的员工工资只有一千多元,但动辄提出十几万加班费,加班费如何计算,法律保护加班费多长时间,是劳动争议面临的重要问题。
【全文】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已超过社保纠纷成为劳动者最主要的仲裁请求之一,笔者每年为顾问单位代理的大量劳动争议中,员工都在提出加班费请求,有的员工工资只有一千多元,但动辄提出十几万加班费,加班费如何计算,法律保护加班费多长时间,是劳动争议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法院判例:加班费只保护两年
加班费只保护两年的判例很多,这里举例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5457号。案情如下: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从2006年3月21日上班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公司加班费都以3.75元每小时计算,周六上班公司不计加班费,周日基本加班(以8小时40元一天计算),工作量基本上加班到晚上十点,由于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老板交涉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3月至12月的最低工资差额450元、2006年3月至12月期间平时、双休日加班费差额5146.35元、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平时、双休日加班费差额13004.20元、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平时、双休日加班费差额6236.46元、2008年12月份工资1781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缴纳2006年3月至12月的综合保险费。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3月2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的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1050元,被告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六天;双方签订的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1000元,被告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被告工资发放形式是本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原告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老板交涉未果,于2008年12月19日书面提出辞职并于2008年12月21日离开被告处。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查,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考勤明细、考勤表、工资单、工资明细显示,原告在2007年度平时共加班339小时,双休日加班85天,被告已支付加班费6087元。原告在2008年度平时共加班230小时,双休日加班68天,被告已支付加班费4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