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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于逮捕的搜查 最高法院对这项搜查的扩展

  
  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与其用个案方式阐明正当化各种附带搜查不如宣布一条简单的规则界定下所有的附带于逮捕的搜查范围。这一规则将不考虑逮捕所依据的违法犯罪的性质也不考虑嫌疑人当时是否具有即时接触到机车内部的能力。

  
  法院说,“我们认为,当警察已对机动车的占有使用人实施了羁押人身的逮捕,他可以对该车辆的乘员座区域实施一次作为与那次逮捕同时发生的搜查。”那对于乘员区域内更小范围区域和其中的容器又怎么算呢?“警察可以检查乘员座范围区域之内的任何容器,而容器在这里的含义是指所有的可以盛装其他物品的物品。”因此容器包括“打开或关闭的手套箱内、在操纵杆或其他盛器、包括行李箱、箱盒、布料衣服之类在内”。法院特地从这种搜查范围中排除了有乘员机动车的后备箱区域。

  
  Thornton v. U.S.

  
  在警官对机动车实施截停后对任一占有使用人实施合法的羁押性质逮捕时很容易适用Belton规则。但是Belton规则是否也适用于驾驶人或乘客在与警察接触之前就已经走出车辆的情况呢?对此低级别法院有不同的看法。最高法院的眼下确认Belton规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马库斯梭顿Marcus Thornton驾驶一辆车,看到其车来辆号牌有不合常规之处于是警官意图迫使其停车。但是在警官发动截停之前,Thornton将车驶入了停车位、停好车后走出了他的车。警官叫住他并在其同意之下进行了搜查查获了违禁药品并对其实施了逮捕。在给Thornton上铐后将其关进警车内警官搜查了他的车并发现了一把手枪。问题的争议点是手枪是否能根据附带于逮捕对机动车的搜查之例外情形、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而在逮捕之前并没有实施交通截停。最高法院扩展了附带于逮捕的搜查制度的范围,对于机动车辆的近期占有使用人也可适用附带于逮捕的搜查。

  
  最高法院大多数法官认为,枪支作为搜查获得的证据可以被采纳,可以将附带于逮捕的搜查扩展至,被逮捕人是车辆的新近占有使用人的情况。“只要被逮捕人是车辆的新近占有使用人,警官就可以在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中搜查这辆车。”但是法院并没有明确说“占有使用人呆在车辆内,在时间要多近于逮捕时”警方才能援引这项例外。似乎如果在时间与空间上有实质性的间隔就会产生不适用Thornton规则的倾向。比如,如果嫌疑人停好车后走进住处与商业经营场所,而他又是被合法追踪并遭逮捕;这就要求警官谨慎地考虑是否获得同意后再进行搜查或是认定一些其他适用例外情形的情势然后再去搜查泊停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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