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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于逮捕的搜查 最高法院对这项搜查的扩展

附带于逮捕的搜查 最高法院对这项搜查的扩展


Devallis Rutledge 著;蒋天伟 草译


【全文】
  
  警察都被反复不断地提醒,在没有获得司法令状下实施的搜查被推定为不合法的(Katz v. U.S.)。这意味着警察不管何时实施无令装的搜查,警官要承担证明搜查符合为法律所承认的令状要件之例外情形的负担。

  
  搜查车辆中令状例外情形有以下几种:

  
  成为犯罪工具:如果车辆不仅仅被当作交通工具使用而且直接在犯罪中使用时;

  
  存在合理可能:警察能够建立起合理可能怀疑机动车内含有可受扣押的一些物品,而同时警察具备无需实施无令状进入车库即可合法接触到车辆的条件;

  
  同意:表面看似有合理权利之人自愿同意允许警官搜查。

  
  警官/公众安全:警官有合理怀疑认为在车辆内存在武器或是其他危险物品。

  
  财产清查目录:根据制定的操作规范,出于问责责任与安全性考虑将被合法扣押的物品和排除危险后的机动车清查后列出清单目录。

  
  另一种长期确立下来的例外是对于机动车的占有使用人实施附带于逮捕的搜查。而最高法院较近的一个判例更是扩展了这一例外中的情势适用范围。

  
  贝尔顿规则The Belton Rule

  
  对于何时何种情况下,搜查可以被认为属于“附带于”逮捕、而这种搜查的精确的范围又在哪里,多年以来最高法院一直在这些问题上纠缠困挠不已。已清楚建立起来的规则是对于车辆进行的搜查必须是在对车辆占有使用人实施逮捕的同时发生的;也就是说,在逮捕实施的时间与空间距离上具有“同步性”(U.S. v. Chadwick);如果车辆已被移入警察局或是扣押停车位,此时若再搜查就不属于附带于逮捕的搜查。此外在Dyke v. Taylor案中确认了另一种支持无搜查令状下搜查的例外情况。

  
  在一九八一年的New York v. Belton案件中最高法院曾想建立一条界限明确的规则解决允许在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中对车辆进行搜查的范围。在该案里,车内乘载了四人,车辆因超速以交通违法被截停。在截停中,警官命令乘客下车,然后警官发现了以持有毒品对所有四人实施逮捕的合理依据,警官进入车辆内部,发现一名名叫Belton的乘客的夹克在后座位上。在拉链拉起的口袋内警官发现了可卡因。Belton提出查获毒品为非法证据的动议,理由是此次搜查为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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