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西部开发中的环境支出成本
环境支出成本包括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保护环境而支出的各项成本费用。笔者认为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投入与企业内部的成本(内部成本),另一类为企业投入到企业以外的成本(外部成本)。内部成本包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控制不良的环境影响而发生的环境保护成本,如对生产环节产生的“三废”进行处理的成本(排污费);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支出的环境保护成本,如环境评价的费用、环境审计、环境保险的费用等;研发和供销环节的环保成本,如降解材料的研发费用、采购环保材料的支出等。外部成本如企业为改善周围环境而发生支出。环境支出成本与资源消耗成本尚界定为企业合法生产的成本。笔者认为,在对西部企业进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其环境支出成本,确定企业年环境支出成本的下限,采用从企业的利润中计提准备的方法,预留出下年度为环境而支出的份额,保障环境支出的实现。
3、西部开发环境破坏成本
资源的消耗成本和环境支出成本,都是企业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必须核算的成本。但环境破坏成本是在由于企业的生产对环境或个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环境破坏成本的发生不以企业违法生产或违法排污为前提,只要造成了他方的损害,造成了资本的流出,就应核算相应的破坏成本。环境的破坏成本,过去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很容易被企业所逃避或转嫁,前文所提到的“企业环境成本的社会化”大部分所指就是企业的环境破坏成本。笔者认为,环境的破坏成本应包括对受害人的赔偿成本和修复环境发生的成本两部分。赔偿成本包括对受害人的实际赔偿以及发生的诉讼费等。环境修复成本包括为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防止污染的扩散等采取的补救性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在过去,这一成本往往由政府负担,而政府的财政负担最重的承受者却是每一个纳税人。造成的后果就是,企业由于不用承担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肆无忌惮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放任环境污染的发生。而在实际损害发生后,将这种成本社会化,转嫁给每一个纳税公民。这是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的,也会使得社会生产陷入恶性循环,导致生态环境遭到更大的破坏。这种现象在西方工业化过程中也曾出现过,西方学者将其成为“社会的费用论”,社会的费用主要是指在产业活动及经济活动中所不可避免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效果造成的由社会来承担的费用。这一理论的倡导者是巴塞尔大学的W.卡普教授,他认为“社会的费用的概念是指伴随生产活动发生的种种大范围的有害影响。这些影响不能从原价计算中得到反映,并且在私的意思决定之际也容易被忽视。即社会的费用在所赋予的各项条件或制度的组织之下,被其他部门、第三者或者全体经济所转嫁化并予以负担,可以说这就是伴随私的活动的有害的各种影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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