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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学研究的当代任务

  
  问题还在于,所有物质财富的增加值,本质上都是来自于最原始的农业和采集业——唯有利用阳光型物质原料得到的产品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增长,因为那些产品是新附加物质的结果——其他消耗固定自然资源的经济增长方式,则是虚假的繁荣,都只是利用太阳能资源损耗的富余和辅助产品而已。[7]其逻辑结果告诉我们,工商业文明具有不能自足的固有性格,它是天生的扩张型经济增长模式。它的经济增长模式决定了其内部将会不断催生新的扩张需求。而当其与能够自足的生产型文明发生碰撞,其交易的单边性就体现得更加明显。[3]一旦失去农业产地的支持,工商业文明是无力组织大规模农业原料的生产的,它必然面临生存危机。这说明,工业化大生产存在本身就属于某种既有问题。[8]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从关系上说,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和人类对这种变化的知觉不足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动因;从本质上说,人类对于自我生活的追求和安排所形成的生活样法是环境问题产生的肇因。而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和提出解决之道,正是环境法学研究的时代课题和紧迫任务。
  
  二、环境法学研究的当代任务
  
  环境问题与时代困境紧密联系,并触及时代谬误的根本,这为环境法学研究贴近时代脉搏,掌握时代发展动向提供了天然的便利。因此,时代性成为了环境法学研究必不可缺的重要品质。
  
  (一)环境法学研究的时代意识要求
  
  环境问题与时代困境的紧密联系说明,破解困境的自觉应当首先从环境相关科学,特别是环境法的研究入手。这是其他法律学科所不具备的特殊品质,一如罗马法所开创的法律帝国和美国宪法所开创的法治帝国一样,属于“一个时代”的开启者。在环境问题作为时代困境的集中体现的条件下,环境法学研究的历史角色如何呢?
  
  首先是环境法,这是自然的反应。但是,环境法作为一个名词,并不能够作出时代性的承诺。我们知道,法律成就其帝国,得益于它的内容形成了某种信仰。对于环境法而言,意义也在于此——一个法律名词并不能够起到怎样的重要作用,但是具体的内容将会形成其现实中的全部功能。因此,面对环境问题,首先作出反应的不是环境法,而是人,更多的,是环境法学研究者。而最终形成的环境法的内容,才具有实际的意义。
  
  其次,从现在的环境法建制条件看,我们的环境法并非是自觉的产物,而更多是舶来品和臆想的结果。这无疑是环境法学研究工作最重要的契机。事实上,环境问题所反映的时代困境意味着:既有时代已经为我们所熟知,并已经呈现疲态,因此,有这样一个机会,可以开创一个崭新的时代;或者说,这个时代已经到来,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呈现出内容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成果,这是极其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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