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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

  3、综合的调整机制欠缺。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运用行政调整机制比较多。对市场调整机制有所涉及,而且现实中也开展了水权交易,但与市场机制能够起到的作用来看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法律中提倡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政府和立法机构则主要通过制订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如指导自然资源费的制订、制订税收减免政策和信贷扶持政策等金融政策、完善财政支付转移制度、加强对生态补偿费制订的指导等引导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宏观调控作用。这为各相关利益主体通过谈判这种最简便、快捷、低成本的冲突解决方式来避免、缓解和解决矛盾,实现共赢,提供了支撑。法律对社会调整机制的规定比较少,主要集中在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也因此限制了它们在流域保护上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
  
  4、应加强预警和应急制度的规定。近年来,随着不断爆发的流域事件,特别是沱江干流特大水污染事故和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法律应该对预警和应急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从法律规定看,内容不多且过于原则。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订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三)  总体评价及建议
  
  1、  总体评价
  
  目前我国涉及流域管理问题的立法层次繁多、数量庞大,其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全面,还出台了为解决特定流域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些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调度、防洪、防治水污染等方面的问题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 其制定和实施也为今后的流域管理立法提供了大量实证资料,积累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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