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将对经济总量、经济增长速度、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等经济因素产生影响,使经济增长方式得到改变,经济结构更加合理化,从而促进经济的适度增长。
2、 社会作用:促进社会利益的平衡
目前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当面临具体问题时,仍需要各地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解决。由于大多数有关可持续发展方面问题,如污染、资源利用等经常涉及地域问题,而地方立法又易于受地方利益保护的影响,造成各个地方之间的非理性化,最终导致整个环境的恶化。
以我国流域立法为例,最典型的是职能交叉的规定,其中又以国家水利部的水资源管理职能和环境保护总局的水质管理职能之间的交叉为典型,并导致了以下冲突:水量与水质管理关系不明确;水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功能概念模糊,造成职能分工困难;“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定位不明确,造成流域统一管理困难;管理机构在流域管理上的权力不确定,造成流域水问题特别是跨界水问题的调处困难;管理机构同时拥有执法、监督权,难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效力;机构间的水质监测职责重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中部门倾向明显,影响法律效力等。可见,一部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建立立法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制度,可以保证各个地方的多项立法都能切实体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避免立法的外部性,促进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
3、 环境作用:促进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环境条件不断改善
立法可持续发展影响的专项评估内容与个案评估和整体评估相比,更着重于法条能否达到资源可持续利用、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生态安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等指标的实现。具体地说,其评估过程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人类在享受自然环境资源的恩惠时,要考虑到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2)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应当包含环境质量改善,而不是以环境质量下降为代价;(3)在政府或企业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或指标之中,要对该经济增长指标进行环境效益分析与衡量,提倡运用绿色GNP(Gross National Product国民生产总值的简称)指标体系;(4)防范环境的风险,保护生态安全,预防宏观活动(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或潜在的威胁;(5)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使立法者如实听取公众对于环境与发展的客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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