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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审查专题研讨”授课实录》及其《授权使用声明》

  
  当然,法院的判决获得行政当局和立法当局的尊重和执行的例子也是很多的。这说明,美国的司法审查也是很有价值的。

  
  但是,当谁也不能说服谁的时候,就需要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让人民来对宪法的真实含义作出最终的判断了。当良性的互动机制破裂时,美国就需要通过护宪战争的办法来进行宪政秩序的修复。北南战争实际上就是护宪战争,就是联邦主席扞卫宪法的战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经常出错。大家都知道的斯科特案件,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的一次重大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加速了南北战争的爆发。美国的宪政实践表明,迷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单独对宪法进行解释,且解释具有终局性质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由此可见,对美国联邦主席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的行政审查制度展开深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美国联邦主席解释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权力叫什么比较恰当呢?既然我们都说美国司法部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叫做司法审查制度,那么,美国行政首脑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不妨称为“美国行政审查制度” 。没有人提出过这一概念,但比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美国行政审查制度”这一概念是一目了然的,是容易理解的,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今天,我提出了美国行政审查制度这一概念,并做了粗线条的论证。尽管这一论证还没有写成着作或论文,但我相信,我的论证是可以成立的。如果你们愿意就美国的行政审查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我也是赞成的(当然引用任课老师的课堂言论应遵守相关学术规范)。如果研究,建议你们从基本原理(也就是三权分立)、宪法依据和宪政实践三个方面展开,一定要尽量多地占有资料,尤其是联邦主席抵制法院判决的案例,以及以违宪为由行使否决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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