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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审查专题研讨”授课实录》及其《授权使用声明》

  
  我以为,所谓三权分立,首先要体现在解释宪法、维护宪法方面。只有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有解释宪法、维护宪法之职权的时候,三权分立才是真实可靠的。如果只有司法机关一家享受宪法解释的职权,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就成了司法机关的奴隶了,三权分立就不可靠了。

  
  以上是原理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美国联邦宪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先看美国联邦宪法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说,行政权属于美国联邦主席。美国联邦主席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联邦主席的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扞卫合众国宪法。”大家注意,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主席要宣誓维护、保护宪法,仅仅维护(preserve)、保护(protect)宪法还不够,联邦主席还要扞卫(defend)宪法。试问,如果美国联邦主席不能解释宪法,那么他又如何扞卫宪法,兑现自己的誓言呢?因此,我认为美国联邦宪法已经明确赋予了联邦主席解释宪法的权力。目前还没有研究者指出这一问题,这只能说明我们对美国宪法文本的研究还不够细致,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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