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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的人其母亲能否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超出法代监护范围,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范围(或责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指对其身体健康、教育培养和行为的管理约束;(二)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使其财产不受损失和侵犯;(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对财产进行必要的处分等;(四)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分割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他进行民事诉讼。据此,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但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权中的婚姻权益,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同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权利。本案田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但他的婚姻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田某之母与姐以田某的婚姻权益,后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主权,形成了“包办离婚”。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法宝代理人代理诉讼,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无权作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所以,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三,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民事行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本案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田某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也无法实施),而是田某之母与姐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田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田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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