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思鲁,资深律师,著名法律风险管理专家,现任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派驻广州分所,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法学硕士,中山大学等名校客座教授、研究生导师。
【参考文献】[1] 1903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商会法》,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的《商会法》
[2] 事实上,法国对工商会(Le réseau des chambres de commerce et d’industrie)、工匠行会(chambre de métiers et d’artisanat)和农业行会(chambre d’agriculture)分别对待。分别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编第一章,2004-1164号政令,
城市规划法L121-4条。
[3] G.Durand:<<établissement public économique >> ,JCP1995.I.3877 法国理论界将公法人称之为“établissement public ”,尽管在新修订的商会法里,不再明确规定区域性商会具有法人资格,但理论界一直认为这种根据政令(décret)设立的商会是公法人(étabilssement public)。
[4] 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编第一章
[5]江平、陈晓军:《我国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模式选择》
http://www.docin.com/p-34304310.html 2010年6月8日访
[6] 周玮:《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6/li3823233639726500210032.html 2010年6月9日访问
[7]王长赋:《美国和欧盟
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立法和执法借鉴》,《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第1期
[8] 见注释3
[9] 详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章关于商会财政预算部分。
[10] 见注释6
[11] 参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章关于商会、区域商会和全国商会大会的成员产生方式和权限。
[12] 见注释6
[13]根据 1996年9月20日通过的《建立和指导非营利团体管理的标准》,公益团体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商业活动所得利润不应超过总收入的一半。(2)该营利活动不能有损组织的社会信誉。(3)该营利活动获得的超过正常管理活动费用的收入必须用于公益活动。(4)营利性活动不可妨碍公益活动。
[14] 郑国安:《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