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营利性原则
商会的宗旨在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加强会员间以会员与政府的合作,实现工商业的繁荣。维持商会的非营利性,对于实现商会的宗旨和价值至关重要。如果商会像公司一样以盈利为目的,必然与会员产生利益交叉和冲突,无法起到商会应有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并非指行业协会完全不营利(事实上行业协会的活动中有很多都是带有一定商业性质并可能产生利润的),它只是不得将获得的利润和收入分配给成员,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12] 在各国立法上,一般区别对待与商会宗旨有关的商业活动和与宗旨无关的商业活动。对于不相关的商业活动,法律一般是严格禁止实施的。即使某些情况下允许行业协会从事一些该种类的活动,也会在该活动收入占协会总收入的比例等方面做出很多限制性的规定。而对于相关的商业活动而言,其法律规制虽然较之前者要宽松一些,但是在收入的最终目的等方面仍然是给予高度关注的。日本《工商会议所法》第四条规定:“工商会议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根据日本后来的立法,商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有限的营利性活动。[13]在美国,如果商会进行与宗旨无实质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那么该项收入就不能享受免税。[14] 法国《商法典》第L711-4条则允许商会进行基础设施、商场和仓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却没有规定其收入的用途和分配。由此可见,各国在限制商会的营利性行为时,都具有自身的特点。
我国目前尚未对商会的营利性行为明文禁止,我认为应该借鉴各国的通行做法,原则上禁止商会进行与宗旨无关的营利性活动,禁止将其收入向会员做分配。在法律后果上,可以通过合同无效、行政处罚和不予以免税等方法来制裁这种营利性活动。同时,法律应该明确与宗旨无关的盈利性活动的认定标准以及善意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出抗辩,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总结:
我国商会立法和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远不能满足目前商会的发展需求。因此,有必要向国外吸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特别是在法律原则上。因为这些法律原则都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并且得到许多国家的验证得出来的,极具借鉴价值。我们在借鉴他们的立法实践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差异,商会法的体系、原则和细则均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更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商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