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靠什么赢得?(之一)
夏敏
【关键词】司法权威
【全文】
讨论这个话题的前提,是我们都承认司法基于它的性质和目标,必须具有权威。有了这样一个共识,我们可以继续下面的话题,即司法权威靠什么赢得?
当前的主流回答,归纳起来一个字,这就是“和”。当然,和的背后有一系列理念的支撑,比如“司法的人民性”、“司法为民”、“和谐司法”、“以人为本”、“稳定”、“效益最大化”等等。认为司法只要能不断地解决眼前的纠纷,化解掉ing时态的矛盾,能给“大家”带来现时的好处,司法就能获得权威,因为这样的司法是有用的。我们不用去管关于功利主义的争论,那些哲学争论等我们不在了依然还会继续,我们要关心现世,因为我们活在当下。这样的理由是很具有说服力的,事实上很多人被说服了。
从司法的机关媒体甚至更广泛的主流媒体上,我们不断看到“和”带来的好处,不断有关于“和”的方法的经验总结,在这样一个充满褒奖和肯定的“宣传”语境中,的确给人感到司法在中国已然有了一副崭新的面孔,远不是西方关于司法的价值所能涵盖的,我们似乎正在创新出一种前无古人的司法模式。这种模式当前的方针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式上包括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前者从立案开始调解,然后在庭审中调解,接着在执行中调解,当然事实上现在还多了对涉诉上访案件的调解。“和”的司法模式也不仅局限于民商事案件,刑事、行政案件也都开始求“和”,一切有利于“和”的理论,不管它是东方的还是西方的,都成为理论上的证明,什么“恢复性司法”、“司法ADR”等等,一些法院也逐步设立起“调解工作室”,乃至把“调解工作室”设到了乡、村。法院在诉讼外调解上如此积极的一个动因是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另一个理由是近年“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的作用减弱”。那么,司法策略的调整要带来的两个应有效应,显然一是法院人案的平衡,二是让诉讼外调解组织增强。但很遗憾地说,至少到目前,这两个方面都还没有呈现出具有说服力的效果。除了个别行政力量介入较强的地区,法院在诉讼外调解组织的建立上有所推进外,其它许多法院可以说只是在赶这个时髦,多数都是徒有一个空壳。这些由法院主导建立的诉讼外调解组织,其实际工作成绩还有待一个综合效益的检验,即便就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也有一个成本计算的问题,更何况无法回避的价值考量。从前年开始渐入高潮的这一番折腾,司法权威的起色看到了吗?社会更和谐了吗?我看到的是一年比一年多的状子,一年比一年多的群体性事件,一年比一年难缠的涉诉上访,一年比一年强烈的民意对司法的不信任(典型的就是胡斌案、李庄案),一年比一年强大的法院考核体系,一年比一年繁复的法院内部各种活动,一年比一年身体和心理素质下降的法官……别说哥没看到好的一面,哥看到的好的那面是寂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