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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敬老院的法律地位

  
  不适应财政资金拨付制度改革的要求。近年来,财政资金拨付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实行了国库直接拨付制度。对于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五保供养资金,也应当实行国库直接拨付。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提出:“五保供养资金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到农村敬老院”。但执行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敬老院是法人实体并在金融部门设立了独立的资金账户。在目前敬老院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下,这项规定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五保供养资金在多数地区还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敬老院,或者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给五保供养对象本人。

  
  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在修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时,就必须依法明确农村敬老院的法人实体地位。按照敬老院的投资渠道确定其单位的法律性质。针对不同类型敬老院实行分类定性,分类管理:对由政府投资兴办的敬老院应依法确定为国有社会救助事业单位,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敬老院应依法确定为民办非企业救助单位。

  
  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订时,在具体条文的表述上,可以做如下调整:第十五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修改为“农村敬老院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要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的规定,依法登记设立;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定,依法登记设立。各地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敬老院要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对于作为事业单位和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农村敬老院,要分别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设立法定代表人、制定章程、明确机构资产产权,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井根据民政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五保供养业务服务规范和内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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