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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性婚姻的民法地位

  

  伴侣关系终止后,双方基于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各自为无法律上身份关系之独立个体;对于双方的财产,按照缔结伴侣关系时公示的财产制进行分割。


【作者简介】
李霞,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马格利特·马歇尔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是个社会机制,两人之间相互承担义务,约定关爱与互助,有助于社会稳定。由于无法在婚姻方面得到保护,享受福利和履行义务,同性间的专一结合无法加入我们社会中最有意义也最受珍视的机制……这种隔离违背了州宪法中规定的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PACS与婚姻的差异存在于很多方面:第一,效力上, PACS是一种明显的非类似婚姻的关系;第二,登记程序上,缔结PACS要经历一个公开的程序;第三,性质上,PACS是一种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同居双方不产生身份关系;第四,内容上,根据PACS所建立财产关系和根据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建立的财产关系也存在一定差异;第五,解除程序上,PACS的解体是简便的。PACS能够通过双方协议解除或者在单方宣告之日起三个月后自动解除
清代学者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记载:“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尚书·商书·伊训》“三风十衍”中有“比顽童”的说法,《周书》有“美男破卷,美女破舌,武之毁也”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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