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
曹生艳
【关键词】物权;准物权;典权;物权法定原则
【全文】
一、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概述
物权法定主义是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确定的原则。它的主要意旨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我国目前的《
物权法》就坚持了这一个原则。其坚持的原因主要有:(1)物尽其用的考虑。(2)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而这是符合《
物权法》的立法宗旨的,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秩序,从而解决物权的归属问题,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使市场达到一种有序的状态,另外,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大大增加交易的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所以,我国《
物权法》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我国《
物权法》应该继续规定这一个原则。
二、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反思
通过第一个环节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以及《
物权法》规定它的原因,但《
物权法》规定了它,并不就意味着它完美无暇,毫无局限。正如一个事物在有着积极肯定因素的同时,也有着一些暂时不为人所知的消极否定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物权,或者一些已经出现,并已具备物权全部特征,但却没有被《
物权法》规定为物权的准物权(笔者姑且称此种权利为准物权,因为它有着与物权一样的特征和内容,只是没有表面上的规定而已),此时,如果严格固守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就会脱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对于那些应当确认为物权的权利,由于立法技术的滞后而无法承认其为物权,可能会扼杀新兴的物权,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