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等一般性违法所得财产
民事等一般性违法所得财产指的是让与人违反民事等相关法律规范,而取得的财产。比方说通过欺诈的方式取得的财产。对于此类的财产,可以比照上文形式违法所得财产的规定进行适用,即所有人对受让人拥有的财产仍有返还请求权,因为财产为让与人占有,不是出自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违背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其违背的程度不及刑事违法所得财产那么严重。但是它毕竟又是不同于刑事违法所得财产,所以对此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比如对金钱、无记名证券等,所有人不得请求回复。另外,对请求返还的期限也要予以一定的规定,逾越了此期限,即丧失了对原物的返还请求权,否则一味允许所有人有返还请求权,显然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3)、阻却违法性而又无处分权的财产
它指的是让与人拥有的财产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让与人本身对财产也无处分权的一类财产,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合法占有的他人动产以及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如通过借用合同借用的他人动产,以及通过租赁合同租赁的他人不动产等,对于这类财产,笔者认为,由于这是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人自己因创造了一个可使第三人信赖的状态,另外让与人进行无处分权对所有人意思违背不像刑事违法所得财产和民事违法所得财产那样直接违背所有人意志之后再行无权处分那样危害深刻,故其理应承担其动产以及不动产被让与人无权处分的不利益。所以第三人可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转让物的所有权。
第二,遗失物和埋藏物
关于遗失物,一部分学者认为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它为有主物,是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由无处分权人占有的。但笔者认为,它虽然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却是因为所有人的主观过失所引起,这显然不同于前面的刑事违法所得财产和民事违法所得财产是基于让与人的违法行为所致,所以应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对所有人过失的一种惩罚。另外,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很难确定是所有人抛弃还是遗失。如甲因过失将一枚钻石戒指,之后被乙拾得,乙遂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而事后甲得知后向丙主张请求返还。若按照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则戒指所有权归甲,但这显然对丙不公平,所以,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很好的保护了丙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