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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42中孔菲艳老师“诱奸门”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如果真有孔菲艳其人,或者从“诱奸门”帖子的内容可以知道孔菲艳是谁,“诱奸门”制造者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因为“诱奸门”制造者将帖子上传到网络上,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当然如果行为人将真实事实加以扩散,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诱奸门”制造者应收的刑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根据以上规定,孔菲艳本人、或者“诱奸门”的被影射者都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诱奸门”制造者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诱奸门”制造者公然捏造事实侮辱他人,除了伤害了“孔菲艳”外,还严重伤害了合肥42中的老师和学生家长感情,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应该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诱奸门”制造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诱奸门”制造者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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