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孔菲艳”真有其人,“诱奸门”制造者侵犯了孔菲艳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
(二)“诱奸门”制造者在帖子中配发的照片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诱奸门”制造者在帖子中配发的照片,如果是孔菲艳本人的照片,那么,“诱奸门”制造者不但侵犯了孔菲艳名誉权,还侵犯了孔菲艳的肖像权。
“诱奸门”制造者在帖子中配发的照片,如果不是孔菲艳本人的照片,而是其他人的照片,“诱奸门”制造者侵犯的是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
二、“诱奸门”制造者侵犯了合肥四十二中的名誉权
《
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合肥42中作为合肥成立的教育单位,其名誉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诱奸门”制造者虽然散布的是孔菲艳信息,但是,客观上诽谤了合肥42中的声誉,降低了合肥42中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合肥42中的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除了我国宪法、
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
民法通则第
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