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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42中孔菲艳老师“诱奸门”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合肥42中孔菲艳老师“诱奸门”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胡瑾


【全文】
  
  2010年6月7日凌晨合肥一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37岁女老师诱奸900男学生”。帖子内容十分劲爆,说的是合肥某中学一位叫孔菲艳的女老师几年来用各种手段诱奸了900个男学生。

  
  6月7日下午,合肥市政府新闻办发表了辟谣公告,声明“诱奸门”事件纯属捏造:经查实:1、合肥该中学中没有名为孔菲艳的英语教师。2、主题帖中所陈述的事件纯属捏造,教育部门及该中学现对此不实报道做郑重声明,并对发帖人的不良行为做严厉谴责。对于不良网友不负责任地上传影响学校声誉的不实网络报道,该所中学还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发帖人责任。”目前,合肥市网监支队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一、“诱奸门”制造者侵犯的公民个人的民事权益

  
  (一)“孔菲艳几年来用各种手段诱奸了900个男学生”,毫无疑问,该帖子侵犯了“孔菲艳”或被影射者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

  
  (1)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民法学理上,一般认为人格尊严权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

  
  (2)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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