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刑的社会心理解读——评《死刑的文化史》

  
  三、近代处刑方法

  
  进入近代,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旗帜倡导刑法改革,死刑在这一时期发生显著的变化,思想家们的努力似乎已将这一时代的刑罚方式与之前社会的刑罚体系截然分开,但是死刑的残酷与社会心理基础仍然存在,只是被人道主义、理性主义的旗帜所包裹起来。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断头台是以死刑执行人道主义的面目出现的,但是它带来的全部却是公开处决的恐怖与残忍。大革命时期,不计其数的人死于这种新的处刑工具之下,巴黎的革命广场见证了这血腥、恐怖的场面,同样它也见证了围观民众的狂热与激情。“这一特殊的、无比残虐的时代一方面打着启蒙的旗帜,赞颂着理性女性,另一方面去陶醉在血泊之中”[1](P122)。对于这种局面如何解释呢?作者认为,社会心理中存在着对有实力地位的人物的禁忌,它由两个方面的感情形成:一方面是对实力者的敬畏;另一方面是潜意识中的对实力者的深仇大恨[1](P123)。在国王和革命家失势之后,民众潜意识中长期受压的仇恨不再平静,它通过死刑得到爆发,成为一种狂热,这种死刑与理性和启蒙并不存在些许联系。由于普遍采用断头台使判处死刑的罪人身首异处,或者用绞刑架将罪人吊死后又悬头示众,这种残忍的行刑方式逐渐使人们厌恶,在刑罚人道主义的推动下,出现了更多让受刑人承受较少痛苦的的现代死刑执行方式,包括美国率先采用的电椅、毒气室和注射以及世界各国广泛运用的枪毙。

  
  四、死刑的本质

  
  死刑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说明,“直至今日,死刑的最深刻的本质是活人祭祀这一点没有改变——无论怎样试图将其纳入理性体系,都是徒劳无益的”[1](P183)。死刑自其产生到现代社会经历了深刻的变化,而不变的是它始终作为发泄集团的罪责感和不安的安全阀。对于死刑的历史,作者最后总结到,它是与正义或人民福祉没有共同之处的、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使共同社会中难以忍受的紧张感得以爆发的、杀人妄想体系的历史[1](P183)。

  
  《死刑的文化史》结合死刑的历史和社会心理得出了死刑与正义无关的结论,死刑不过是一种社会心理的发泄途径,其存在的基础在于人类社会普遍的心理要求,现代社会中国家执行的死刑只不过是改变形式的对替罪羊的需求,这种需求的程度取决于“外面事物的紧迫情势及其结果和国民的心理状态”。从蛮荒时代到文明社会,人类的心理意识形态并未根本性转变,死刑与社会心理的联系始终存在着深层次的关联,以血复仇在人类社会初期为复杂的精神冲突提供了宣泄口,“随着人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发现了个人和个人责任以后,以血复仇也最终被放弃。但是对替罪羊的需求仍未改变,并企图变换形式来实现这一目的”[1](P32)。历史发展到了今天,理性主义与人道主义不可置疑已经成为主流的刑罚观,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仍在继续。从世界范围来看,死刑总体数量逐渐减少,“资料显示,截止2001年底,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75个,占各国总数的39%;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14个,占各国总数的7%;此外,在法律上仍然保留死刑,但在过去10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可以视为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34个,占各国总数的18%;保留死刑并继续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76个,占各国总数的37%”[3],废除死刑之路虽然遥远而漫长,但已经开始行进。《死刑文化史》以独特的视角阐释了死刑与社会心理的联系,对死刑的本质做出了新的解答,为死刑的最终废除做出了贡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