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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社会心理解读——评《死刑的文化史》

  
  以血复仇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这是与人类意识的一定阶段相对应的。人们普遍相信死后灵魂会成为恶灵并追踪生者,由此形成了关于死者的诸多禁忌,“未开人这样解释这些禁忌:亡灵有恶意,它只盼生存者倒霉。不许提死者的姓名是害怕把恶灵找来。总之,刺激亡灵,必遭报应”[1](P28)。事实上,这种心态背后隐藏着一种罪责感,精神分析家指出人的潜意识里存在对近亲者的敌意,原始人的潜意识同样盼望近亲者死去,当死亡真的来临,原始人会认为是自己愿望的作用导致了死亡发生。这种愿望和罪责感之间的冲突日夜折磨着原始人,迫使他们去寻找宣泄口来充当安全阀,亦即心理学上的“投出”机制,人们最终找到了让他人来替自己担当罪责感这一途径。“看来,以血复仇是个完整的替罪羊体系。即不是消除别人的罪责而是消除自己的罪责的方法。”[1](P31)为了祭祀的目的杀人在世界各个地区都存在,各个民族的神话充分展示了活人祭祀的普遍性。活人祭祀一般都是基于大众对将来的不祥事件的不安,这种不安来自对神怒的畏惧,而神之所以发怒是因为共同社会本身的失误或某人犯下罪行。“活人祭祀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社会心理作用。这就是打开发散个人不安和罪责及共同社会普遍的不快感的安全阀的作用。”[1](P49)

  
  以血还血的复仇和活人祭祀都具有转嫁罪责感的功能,不同的是罪责感的性质,以血复仇的罪责感是广泛的、与他人区分不开的、非常主观的压抑感情,而活人祭祀的罪责感是具体的不安诱发的集体的罪责感[1](P50)。然而,“不可杀人的抑制”和随后民众意识的不断解放逐渐开始限制正规的活人祭祀,但不曾改变的是转嫁罪责感的需求,发生变化的只是具体的替罪羊,从“微不足道”的人到“罪人”,以前公开进行的活人祭祀现在开始在刑罚的名义下通过国家权力悄悄的进行。

  
  二、古代的刑种

  
  《死刑的文化史》对古代行刑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论述了社会文化因素对执行方式的影响。在描述了各种死刑方式的残酷之后,作者冷静而理性的指出死刑的社会心理基础。

  
  放逐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会让犯人身处险境,这种危险来源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犯人离开所生活的群体后即处于无保护的状态,很难在外独自生存,可以说这是一种非正式的死刑,只是让犯人多了一点苟延残喘的时间。古代人认为,放逐可以消除人们关于犯人的记忆,“实际上这是一种压抑行为。即压抑自己干了不好的事的认识,让自我谴责闷在潜意识底层”[1](P63)。古代人认为杀死犯人需要社会的全体人共同参与,石砸即是典型的例子之一,共同参与死刑执行可以让更多的人分担内疚的罪责感。落崖是从活人祭祀发展而来的,因为在古代神话中,深涧或深渊是下届神的住处,这样可以让犯人饱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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