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上传视频文件合法性的审查义务对注意义务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根据《规定》的要求,视频分享网站有对用户上传的视频文件进行事前审查的义务。虽然《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审查视频文件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这一“审查义务”对于视频分享网站在履行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方面的“注意义务”时却具有很大的影响。这是因为视频分享网站进行事前审查的唯一可行方式是由“审片组”中的审片人员对用户上传的所有视频文件进行浏览。虽然审查的目的在于确认视频文件中没有反动、暴力和色情等违法内容,但如果用户上传的是专业制作且较完整的影视剧,那么审片人员不可能不注意到影视剧的片名以及片头和片尾出现的制片人等各种信息。特别是如果影视剧正在热播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那么作为视频行业的专业审片人员更是会立即发现。由于影视剧的制作需要较大的投资,因此,权利人一般不会自行将其免费提供至网站供网络用户免费欣赏,也不会许可匿名注册的用户进行上传。审片人员基于常识和其应具备的专业质素,完全可以对自己正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影视剧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作出初步判断。如果基于视频文件的性质,如正在热播期,审片人员根据视频行业中“理性人”的标准应当意识到相关视频文件不可能经过合法授权而上传,却仍然允许该视频文件被上传,以至于该视频文件得以在网站中传播,那么“红旗标准”中的“客观因素”——相关事实和情况构成从中可明显发现侵权行为的“红旗”——和“主观因素”——审片人看到了“红旗”——均已具备,此时就可以认定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例如,在“新传在线诉土豆网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指出:“土豆网实行的是上传视频的事前审查机制,即通过设置‘审片组’由其工作人员负责对视频内容合法性进行判断,再决定是否准许在网站上传播,用户提供的视频的信息只有经过‘审片组’审核后才会在12小时后得以向公众发布。尽管上诉人辩称,其只是对反动、色情、暴力等视频内容进行审查,但如前所述,由于涉案作品《疯狂的石头》在当时是大陆热播的影片,上诉人在审片过程中不可能不注意到该影片的上传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上诉人在具备合理理由知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还采取了视而不见、予以放任的态度,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28]该案正是视频分享网站对上传内容具有合法性的“审查义务”影响其对上传内容著作权问题具有“注意义务”的典型:“审查义务”使“审片组”必须浏览用户上传的《疯狂的石头》,而这部电影的知名度和当时处于热播期的事实又使其应当意识到用户的上传行为是侵权行为。“审片组”容忍该电影被上传和传播,明显未尽到“注意义务”。
(三)用户上传内容明显可见时的注意义务
为了便于用户欣赏,许多视频分享网站对网页进行了设计,使点击量较大的视频标题自动处于网页中的显要位置或“排行榜”中。有的视频分享网站还对用户上传的视频文件进行“推荐”。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完全能够意识到相应的视频文件存储于自己的网站中,并可根据标题和相关信息对其是否侵犯著作权做初步的判断。如果这些文件对应的是权利人一般不会自行提供或许可用户免费提供的作品,那么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删除,否则其就未尽到“红旗标准”下的“注意义务”。
例如,在“成功多媒体诉雅虎案”中,用户向由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雅虎中国网的“音乐影视”栏目中的“内地剧专区”上传了15集电视剧《奋斗》。而该剧随后被网站编辑推荐到了电视剧栏目的首页。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网站的电视剧栏目的首页上显示了涉案电视剧《奋斗》的剧照、演员和剧情介绍……鉴于阿里巴巴公司为涉案电视剧《奋斗》第1-15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时间正是该电视剧在北京地区首轮播放期间,且其在用户上载涉案电视剧后在其网站的电视剧栏目的首页上对涉案电视剧进行宣传和推介,故本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故意”。[29]在本案中,网站编辑在对《奋斗》进行宣传时,不可能不意识到这部正在热播的电视剧是未经许可而上传的。即使《奋斗》是因点击量大而被系统自动置于电视剧栏目的首页,由于其处于网站中的突出位置,不可能不被网站经营者所发现,因此,也可认定网站经营者具备“红旗标准”中的“主观因素”。
(四)设立“影视”栏目时的较高注意义务
目前,许多视频分享网站专门设立了与“原创”并列的“影视”频道,供用户上传影视文件。笔者认为,设置这类频道的服务提供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首先,如上文所述,由于影视剧的权利人不大可能自行提供或许可他人免费在网络中传播影视作品,因此,服务提供者在设置“影视”频道时,应当意识到用户未经许可上传影视剧的可能性极大。而将“影视”与“原创”并列设置的行为,本身就说明服务提供者知晓用户向“影视”栏目上传的并非是其“原创”的视频文件。其次,视频分享网站在现实中最能吸引上网者的内容,正是“免费”的热门、流行影视剧,其中绝大多数又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服务提供者设置“影视”频道,显然有吸引、便利用户上传热门、流行影视剧,以提高网站访问量的意图。虽然对服务提供者的这种行为是否达到“引诱侵权”的程度尚存在疑问,因为毕竟服务提供者没有以明确的语言诱导用户上传侵权内容,设置“影视”频道充其量只构成一种对用户的“暗示”,但对该频道的设置,仍然属于有意创造一种危险的状态——客观上会吸引、便利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从而使该频道成为“高危”区域。[30]相对于对“原创”等普通频道应尽的“注意义务”,服务提供者对“影视”频道的“注意义务”应相应提高,提高的部分则对应其增加的风险——受到频道标题吸引的用户们将集中地上传受著作权保护的影视剧。由于服务提供者完全可以预见设置“影视”频道所带来的额外侵权风险,因此,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