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全社会对干部的守法状况的监督不够有力这里有监督的法律依据问题,有监督渠道问题,有监督机制问题,也有某些人为的障碍因素,虽然它只是认识上的局限而非本质性的拒谏抗监。笔者认为,不应该在我们的传媒载体上设置公开揭露贪官污吏的障碍,而对一定级别的干部犯罪非层层审批不可就是此类障碍。这只会使得舆论监督失去战斗力,其结果不是维护了干部队伍的威信,恰恰相反,只能是荼毒更多的干部。
所有这些问题,都与认识上的是否重视依法“治吏”有关。
当然,“依法治国”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治吏”与“治民”两个方面,本文只不过是将“依法治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揭出、论述而已。最为科学、完整地论述“依法治国”的,是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的这一段话:“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让我们紧密团结在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力争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简介】
倪正茂,单位为上海大学法学院。
【注释】 霍布斯:《利维坦》,1929年牛津英文版,第99页。
同上,第98页
奥斯丁:《法理学范围》第373页,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庞德:《法理学》第1卷,第15页。
孔子:《论语·为政》。
《申子·大体篇》
《韩非子·心度》。
参见《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32—233页。
参见同上,第219页、225—226页。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1编第1章,第1节。
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9页。
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季卫东:《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见《法律的运作行为·代译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例如张晋藩等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82、283、284页。
《旧唐书·
刑法志》。
《新唐书·
刑法志》。
同上
Micheal C.Davis:《英美宪政观念与中国传统特色——从香港基本法产生过程看到的》,见《比较法杂志》1988年秋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