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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吏”与“治民”

  
  三

  
  在法律之“治民”与“治吏”问题上考诸中外,无论古今,亦皆如此;而且,越趋近代现代,法之“治吏”功能越见重于各国的法制,被当作是“民主”的体现与保证。香港中文大学米切尔·C·戴维斯教授认为,“在美国宪法中,权利是以否定的方式作为对政府的限制而规定下来的”。[18]这是他的观点,也是客观的事实。

  
  历史的经验必须牢牢记取,历史的教训更要时时警惕。

  
  我国现在已制订了宪法和一整套基本法。虽然,到2010年左右我们才能建成比较完善齐全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从目前来看,作为社会秩序之治理工具的法律,已大体齐备了。这些法律既有“治吏”的部分,也有“治民”的部分。但我们不能不指出如下问题:

  
  第一,在立法上,仍有“治民”重于“治吏”的倾向。例如:权利有“赐与”的意味,与“以否定的方式作为对政府的限制”存较大的距离;没有完全走出义务本位的阴影,权利的不兑现与义务的不履行,在处理上显然是宽于前者、疏于前者而严于后者、密于后者;不少行政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但对不履行职责者的制约性以及惩戒性的制裁规定,显得空泛、抽象、苍白无力。

  
  第二,在司法上,亦有“治民”重于“治吏”的倾向。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饬政纪,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一系列决定,严惩严重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更由于各种与“权”相联系的干扰,使得对违法犯罪干部的依法惩处相当困难。这与对民众中违法犯罪者的雷厉风行的“从重从快”严惩猛打,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也许,这就是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第三,在不少干部的心目中,法是“治民”的有效工具,因而是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普法教育”就是教育老百姓守法,就是我说你听、我走你跟、我指你行;而“我”,作为国家干部,就是应当“尽忠职守”依法“治民”;如此等等。这样的一些观念,在他的看来实在是如“江河行地,日月经天”般有理有据、“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顺便一说,最近笔者与新华社一位高级记者下乡办事,一位镇党委书记竟公然唾沫星子乱飞地向我们指斥当地老百姓是“刁民”。)

  
  第四,在不少群众中,也还存在着“法是政府对社会的控制”的观念。因此,对于自身权益已被侵犯,不能依法抗争、一争到底;对于干部之违法行为采取漠然态度;对于“守法”只是抱消极守法即以不违法为守法的态度,而不是积极守法即主动地、自觉地、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武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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