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吏”与“治民”
倪正茂
【摘要】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之处。本文试从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入手,对如何在监狱系统内预防职务犯罪作些粗浅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监狱;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预防
【全文】
自从1996年2月6日江泽民同志发表论述依法治国的文章以后,大小报刊群起阐释,长文短论成千累万,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其中,自有精彩之论、深刻见解,但也不乏陈腔庸论。庸论之一,便是把依法治国曲解为依法治民。对此,不能不略事剖断。
一
以法为治民之具者,古往今来大有人在。这些人大略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人赤裸裸地宣称法为治民之具。例如: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他认为社会上你抢我夺、纷争不已,使得“人对人像狼一样”,整个社会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①]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将权力交给“这个人或这些人的会议”即交给国家;国家如同《圣经》中所说的一种类似于鲸鱼的威力无比的海兽——“利维坦”,制订法律(“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②])下达给臣民,强制他们严格遵守。同为英国人的奥斯丁(1790-1859年)则认为,“每项实在法都由一位主权者或一个由人们组成的享有主权的机构制定”,并且是“为他们所支配的国家中的某人或某些人而制定”,[③]以强制为特征,强制人们遵行法律所表达的主权者的“命令”。美国人庞德(1870-1964年)认为,法律的内涵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Precept)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④]中国的孔子,他认为法是用来“导之以政,齐之以刑”[⑤]的统治者治理被统治者的准则。申不害认为,法是“君人南面之术”,[⑥]亦即统治者(君人)统治人民之术韩非把法看成“禁暴”、“止乱”之具,说“治民无常,唯治为法”[⑦]。
另一类人较多理论色彩,转弯抹角地隐晦地表达了与前一类人相同或相近的观点。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认为,法的基石是正义,而正义就是一个人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他把除奴隶以外的人分为金质、银质、铜质的人。金质的人最珍贵,是统治者;银质的人是统治者的辅翼;铜铁做成的是农夫和手艺人。[⑧]金质的统治者制订法律是为惩治无神论者和约束人的“恶性”的需要。[⑨]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的善恶的标准。”[⑩]凯尔森认为,法律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