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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概况及其启示

  
  6、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YOT)——一种可资借鉴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机构。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赖于全社会的参与。基于这一认识,中国在80年代提出了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综合治理委员会只是一个协调机构,而非工作机构。象英国YOT这样依法建立,有专门的组成人员、规范的工作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经费来源,散布于全国各地的专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构,目前在中国还未建立起来。因此,一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工作,还缺乏专门机构抓落实。英国YOT这一组织形式,对于中国如何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

  
  7、众多志愿机构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工作,是一个社会发育成熟的标志。

  
  众多非政府、非营利的志愿机构和团体热心投入到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开展工作,是英国社会的一大特点。这是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社会发育成熟的标志。

  
  我们在伦敦先后访问的未成年人协会(The Children’s Society)、戴沃尔特信托机构(The DIVERT Trust)、预防儿童受虐待全国中心(NSPCC National Centre)等,就是英国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志愿机构。据戴沃尔特信托机构首席执行官安杰娜·斯莱温(Angela Slaven)女士介绍,戴沃尔特作为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志愿机构,主要是通过自己培训的辅导员去做犯罪孩子的转化工作;对有行为问题的孩子的家长进行培训,教给他们转变孩子的知识;与家庭、学校合作,三方签订合约,预防孩子犯罪。由于有众多的志愿机构与组织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英国被监禁的青少年并不多。

  
  中国作为后发外生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余年来,虽然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发展较快,但数量仍然有限;同时由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已有的组织普遍面临经费短缺和组织成熟程度低的困难,难于在实际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中有大的作为。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速度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来越高,将来也会涌现象英国那样数量众多的发育成熟的志愿机构和组织,那时,我们就将会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更为强劲、活跃、高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有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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