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所监狱的设施和管理尽量体现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理念。但其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狱中的所有活动由犯人自愿参加,不知这些犯人都是否会“自愿”改造自己?二是狱方不对新入监的犯人进行认罪服法的教育,不知这样的监狱如何提高犯人的守法意识?监狱负责人说该监青少年罪犯出狱后的重新犯罪率高达77%。这使我们感觉到英国监狱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并不成功。
正因为监禁措施不能真正有效地转化犯罪青少年,因此在英国遭到广泛的非议。英国首席狱政检查官大卫·拉姆斯博顿(David Ramsbotham)爵士曾明确地声明,他认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应关入监狱,并建议应使他们离开监狱。作为鼓吹刑罚改革的非政府组织霍华德同盟(the Howard League)也积极主张结束对未成年人的监禁,认为现时的司法制度使未成年人太容易受到拘押了,并指出在过去的6年中,被监禁的未成年人的数量翻了一倍,这是更具有惩罚发性的量刑制度实施的结果,而大量青少年犯罪率有增长。伦敦海尼克YOT主管尼克·比格马德(Nic Bidmade)先生在同我们交流时也指出:“监狱的代价是昂贵的,又没有效果,为什么还要将孩子关起来呢?”“我并非认为所有的孩子都不关,有重大危害者应该关。但对大多数犯罪的孩子应该给予其他的出路。”他认为通过适当的非监禁的方法使孩子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而使他转变为正常的孩子,是处理青少年犯罪的最佳方法。
也正因为对监禁措施的局限性的认识,英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对犯罪青少年实行监禁替代措施(Alternatives to Custody)。如成立于1997年的全国还押候审救援行动组织(the National Remand Rescue Initiative)以三个少年犯管教所为基地,与法院、地方当局和卫生部门合作,为犯罪青少年在社区内提供安全的膳宿处,这一举措降低了青少年在失去受教育机会、家庭关系疏远、自伤身体和自杀等方面的风险。该组织的长期目标是建立全国性的合作体系,以取得最好的实际效果。
当然,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要有完善的司法措施和一些必要的替代措施,同时也需要有一系列的社会措施。在英国,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来实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措施主要包括下列要点:
1、在家庭方面。扶持包括单亲家庭在内的贫困家庭,帮其找到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使其摆脱对社会福利的依赖;防止家庭破裂(包括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一旦家庭破裂,保证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扶助改善养育条件的项目,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看护、纪律的约束和教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