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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体福利的理论分析与制度建构

  
  其次,职工集体福利供给的非歧视性原则。集体福利在于满足职工的共同需求,通过差别以实现激励不是其应有的功能,相反地,强调“机会均等,共同享受”,面向广大职工普遍性提供。保障职工在集体福利面前的平等,不应工龄、性别、职务等不同而受到歧视,尤其不允许少数人“特殊化”。

  
  最后,职工集体福利供给的效益原则。职工集体福利供给本身也是资源的分配过程,注重效益是逻辑的必然。基于效益原则,对于每个项目供给应首先进行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的判断,因为,“个人是自己利益最好的评判者与追随者的”,个人福利供给往往比集体福利更具效益。如上述分析,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二者之间既相互有别,又存在一定灰色空间,还能够相互转化和替代,以职工上下班通勤为例,有两种福利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个人福利方式,即企业给予职工个人交通补贴;其二是集体福利方式,即企业向职工集体提供上下班的通勤服务,比较而言,个人福利方式中,职工选择空间更大,也具有较高效益,但是其是否能够实现却取决诸如单位所处地理位置以及周围交通情况等。因此,不同企业甚至同一企业的不同时间都应对职工集体福利项目进行必要的筛选。提高职工集体福利供给的效益另一个思路是区分集体福利的供应和生产,前者是对集体福利项目、资金筹集、供应协调等事项的集体选择,后者是一系列资源输入并转化为集体福利的技术过程,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前者一般由企业承担,而后者则可以借助市场化、社会化方式实现,进而提高供给效益。还以职工上下班通勤为例,集体福利供给方式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其一,供应和生产统一,企业购买通勤客车、雇佣司机、进行维护,以向职工提供上下班通勤服务;其二,供应和生产分开,企业向客运公司支付租赁费,由客运公司在上下班时间向职工提供通勤服务,后者更具有效益,但是是否能够实现却取决于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

【作者简介】
闫海,男,现辽宁大学法学院任教。
【注释】 2006年3月15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67号),就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但是,集体福利设施远远不止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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