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集体福利设施和服务完全由职工享有,体现为职工对企业的权利要求,应当属于企业一项负债,将其归入所有者权益,结果是虚增资本,产生虚假信息;另一方面,职工集体福利归入所有者权益导致劳动者承担所有者的风险,尤其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一些集体福利设施会成为破产财产一部分,2遑论职工还丧失依据集体福利的债权属性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同一序列受偿。
总之,2005年修正《
公司法》废止公益金制度是合理的,应该为职工集体福利的资金筹集另辟蹊径。笔者认为,不应该在资金来源上区分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建立统一职工福利基金,资金渠道之一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税后利润作为企业对职工的福利负债,以保证职工能够分享企业发展利益,资金渠道之二是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以保证在企业亏损和微利的情况下,职工集体福利的必要需求仍能获得满足以及原有集体福利的设施维护和服务延续。至于具体的提取比例,应由职工和企业代表组成的职工福利委员会共同决定,并依据2005年修正《
公司法》第
18条之规定载入集体合同中。当然,为防止逃避税和维护国库利益,税法可以限制一定比例职工福利资金进入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
四、我国职工集体福利的管理机构
实现职工集体福利的功能,保障供给上的公平和效率,必须将职工集体福利纳入规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架构下,这是制度上亟待添补的薄弱环节。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负责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职权之一就是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而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权之一则是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但是,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或缺乏自主权,一切或者决于上,或者厂长不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约,我行我素,导致职工对集体福利的民主管理形同虚设。工会应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依据《
工会法》规定,工会只有“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以及“企业而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有限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