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无论对于职工还是企业,职工集体福利的存在都是正当的,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占据着福利制度中不可替代的地位,而合理定位基础上的制度建构是职工集体福利改革的重要任务。
三、我国职工集体福利的资金筹集
职工集体福利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资金筹集是制度构建的首要,如上述分析,职工集体福利的供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因此职工集体福利的资金由企业承担,便理所当然,但是,具体提取途径还应进一步探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职工福利资金提取大致是费用和税后利润两个渠道,并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而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自主决定的比例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基金属于负债性质,与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等都在“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内资企业则依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费用”中列支“劳动保险费”支付诸如价格补贴、异地安家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法定项目;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在“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等。旧《
公司法》还规定,内资企业按照5%至10%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并且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规范进一步明确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内容,2005年修正《
公司法》则完全删除相关规定。1旧的内资企业公益金虽然颇类似于西方财务会计上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但是就制度变迁视角,则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从利润分配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作法,应属于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制度设计。[9]公益金制度试图区分职工集体福利与职工个人福利的资金渠道,但是,一方面公益金用途被局限于集体福利设施而不能囊括更广泛的领域,另一方面诸如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等集体福利内容却被划入职工福利费之中。实际上,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之间存在灰色空间,并且能够相互转化和替代,因此,制度设计难免捉襟见肘。公益金留存比例的硬性规范反映的是国家强制剥夺职工与企业的自治权,由于不能代表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集体福利的真实需求,造成资金饥渴或者闲置以及违法行为的泛滥,例如,随着住房商品化、货币化改革的深入,公益金需求减弱,一些企业就将其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普通职工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作为职工持股、股票期权计划的费用支出。公益金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其所有者权益的属性:[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