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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体福利的理论分析与制度建构

  
  1994年颁布《劳动法》第7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1992年颁布、2001年修改《工会法》第3038条之规定,工会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1993年颁布、1999年和2004年修正《公司法》第180条之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2005年又删除第180条,补充第18条之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50条关于厂长、职工代表大会就职工福利的职权和义务等,虽然这些法律规范不成体系、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但是在不同程度上触及职工集体福利的权义主体、资金来源、管理机制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国职工集体福利的制度基础。

  
  二、职工集体福利制度的合理性

  
  反思我国职工集体福利制度的变迁,早期职工集体福利的弊端主要来自其与工资、职工个人福利及社会福利的纠缠不清的逻辑定位:第一,低工资和高福利是旧分配模式的两大支柱,二者之间的互相配合实质是借高福利来补偿低工资,工资的劳动报酬功能也因此受到干扰,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第二,一些本应属于职工个人福利的被纳入职工集体福利范畴,形成福利的大锅饭,导致企业内部的低效率供给;第三,职工集体福利是社会福利缺失的替代,构成企业的沉重负担;第四,以企业为限的覆盖面,过于狭小,也影响互助互济机制的作用,企业之间标准不一、苦乐不均,甚至将农村居民排斥之外,成为身份特权。因此,职工集体福利改革的核心是正本清源,摆脱国家福利的阴影。制度变迁或许表现为运作空间的渐次收缩,但是,有的学者因此认为,职工集体福利是“寄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体制中的毒瘤和怪胎”,并断言“在不久的将来它必然要走向消亡”,[6]则是干预偏颇。笔者认为,随着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政企分开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大量涌现,企业成为独立于国家的市场经济主体,职工集体福利不仅不应被抛弃,反而有机会发挥其真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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