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职工集体福利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建立伊始,基于意识形态、社会稳定、资源统一分配等因素,我国选择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福利制度,即国家承担福利供给的主要职责,尤其是在城市。但是,与西方的福利国家不同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没有直接的福利授受关系,而是以单位为中介展开的。“单位制”是改革前中国城市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一方面,大多数社会成员被整合到一个个具体单位中,由单位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以及合法性,并满足他们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国家垄断所有社会资源,并通过单位分配资源,个人也只能从所在单位获取基本生活必需品。[3]企业就是单位之一,其不仅是工业组织的一种形式,也是国家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所提供的职工集体福利的实质是国家福利,[4]主要包括职工集体文化福利和职工集体生活福利:前者是指由企业兴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以优惠待遇供职工享用和提供服务,包括业余学校、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体育场馆、医院(卫生所)和保健、疗养设施等;后者是指由企业兴建集体生活服务设施,以优惠的待遇供职工享用和提供服务,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学校、浴池和理发室、上下班交通车辆等。[5]
相关福利经费来自:国家提供给企业的基本建设费用中,安排与职工基本生活有关的必要非生产性建设费用;提取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有的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从企业利润中提取,有的按职工人数提取,有的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的管理费一部分;工会经费的一部分;福利设施和服务本身的收人等。一方面,职工集体福利制度是低工资分配模式赖以存续的基础,较低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主义思想导致低工资分配模式的长期存在,实际上,低工资不足以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也无法体现劳动生产率的差异,由企业相对灵活、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一些非工资性的实物分配、消费性服务、资产使用权等集体福利则构成调节分配的隐性收人。另一方面,职工集体福利制度也是抑制人员流动、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个人获得职工集体福利的依据是特定的身份,一旦离开原企业,就丧失过去所拥有的种种资源,实际上也意味失去生存条件。
我国早期职工集体福利在特定时期对满足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是这些都取决计划经济形成的外在环境。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诸多改革措施相关联的职工集体福利制度也发生较大的调整,例如,随着住房制度和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一些原本由职工集体福利承担的错位功能已经或正在重新交归社会福利办理,此外,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重点就是剥离一些“企业办社会”所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总之,职工集体福利表现为供给减少以及方式变化。此外,早期职工集体福利是计划、政策的产物,福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诸多方面都缺乏规范的指引,不仅难以保障供给的公平与效率,而且深受腐败的侵蚀以及生成“小金库”等问题,因此,职工集体福利制度变迁的另一个特征便是相关的法律规范的逐渐增加,主要包括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