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体福利的理论分析与制度建构
闫海
【摘要】构建全体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已经成为未来的奋斗目标,而衡量标准之一就是社会总体福利和成员个体福利的同步增长。历史经验和理论研究已经证明,增进福利的重要使命不能由国家独自承担,多元化的福利供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也应当和能够参与福利供给,内容之一就是职工集体福利。我国旧的职工福利制度是计划经济和国家福利的产物,必须在理论反思基础上,就职工集体福利的资金筹集、管理机构和供给方式等方面予以制度重构。
【关键词】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个人福利;公益金;职工福利委员会;福利国家
【全文】
福利原本是描绘个人对收入或财产的幸福体验,但是人类社会中不断拓展的市场机制并不旨在让每个人分享福利,部分的个人或群体甚至缺乏基本福利保障,因此,福利逐渐转变为与特定成员资格相联系的权利,福利与福利国家几乎融为一体,而越来越多的个人基于公民资格将福利增进的责任诉诸国家。直至20世纪80年代,福利国家的危机迫使对福利的重新认知,国家固然是人类社会中的最重要群体形式,但是个人还生存在诸如家庭、自愿社团、企业组织等其他群体之中,这些群体可能也应该与国家一道促进福利,换言之,福利供给应是多元化的,而不应局限于国家一方。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活动主体,也是福利供给的渠道之一,并且表现为两种:其一,企业对外参与公益活动,面向社会成员予以广泛地福利支持;其二,企业对内专门向自己职工给予福利。从义务主体的角度,后者可以称之为企业福利,更常见地是,从权利主体角度称之为职工福利或员工福利,即企业向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在工资之外,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支持,以满足其生活需要或改善其生活质量。近年来,职工福利日益成为各国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形式也丰富多彩,一般依据受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职工个人福利和职工集体福利。[1]
前者,是指由职工个人直接取得或者享用的各种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的各类法定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自主设立的补贴、补充社会保险和生活困难补助等。后者则是企业面向职工集体提供的各类福利设施和服务等,除职工本人自愿放弃外,不能予以分解。职工集体福利曾经是我国福利制度的主要形式,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展开,职工集体福利被边缘化甚至消解,制度层面上,1994年《
劳动法》第
7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由于缺乏必要配套规范而形同具文,因此职工集体福利的理论反思和制度重构是维护劳动者福利、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