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建构的思路
中国社会福利正处在一个由传统社会福利向新型社会福利转变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1986年民政部在制定新的五年规划当中就已经明确提出了社会福利事业要由“救济型福利”向“福利型福利”模式转换,由“供养型”福利方式向“供养与康复型”转换的基本方针。1993年8 月民政部会同国家计委等14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提出了社区福利发展的基本目标。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批转民政部等11个部委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福利发展的政策取向。在这一系列政策的主导下,中国社会福利正在逐步地由救济型模式向福利型模式转换。转型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虽然政策主体提出了社会统合和社会资源整合的改革方向,但是缺乏供给主体和利用、购买主体的对应和协调,出现了利用、购买和供给之间的不均衡以及营利性和福利性之间的不均衡等问题。解决的方法是需要明确三项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职责范围,建立相互之间的连动和制约体制。
目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策主体权限过大,管了许多不该管和管不了的事情。比如,对于供给主体,政策主体就要放钱、放权,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自治和团体自治权利,对于购买、利用主体,应该积极创造居民参与社会福利管理和提供的渠道。三项主体之间不是上与下的从属关系,而是一个连环的互动关系。
传统社会福利向新型社会福利转换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它不仅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也受到社会政治民主化发展的制约,同时还受到专业技术化和专业人员素质的制约,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何建设和完善新型社会福利体制,需要政策的、行政的、理论的、民生的等综合的视角。在转型的过程中如何逐步建构一个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这是社会各界和各个学科领域都极为关心的问题。
(一)社会福利政策主体的建构
从社会福利政策自身的特征和专业化需求以及运行机制建构看,它可以按照上述论述的三项主体的思路,对现有的福利体系进行调整和改革。
首先,政策主体的内部结构应该包括社会福利法制、社会福利财政、社会福利行政等三项主要内容。
1、社会福利法制的建构
社会福利立法是支撑社会福利政策主体最主要的平台,也是社会福利政策的主要依据。中国在社会福利法制建设中已经走出了自己的路子,相继颁布了《
残疾人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母婴保健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收养法》等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为社会福利制度的转型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福利改革过多地受到经济改革的牵制,社会福利成为解决经济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的载体,因此,社会福利立法不得不紧紧跟随经济改革的动向而变动,出现了法律规范过大,系统性欠缺等问题。遵循社会福利法律专业化和系统化的原则,社会福利法的体系建构可以从以下4个层次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