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非均衡的财力分配结构可以依赖多种途径予以建立:
首先,最彻底和最有效的措施是赋予北京更大的财政自主权[10]。一方面,可以赋予北京市特别的税收立法权。根据首都财政的特点和需要,可批准北京市人大或政府有特别的税费征收权,以便完善北京地方财税体系,增加首都财政收入。主要措施是开征新税种或征收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和收费。当然,这种税费征收也需受到严格约束,不仅不能影响中央财政收入,也要考虑纳税人或缴费人的负担能力,其开征或征收程序更应严格“法定”。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首都特别预算,即在现行财政体制中规定的财力之外,另行给予北京市财政资金补偿。可以在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首都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属于大型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资金由中央负担,例如地铁维修、南水北调等。此外,首都稳定与治安维护、环境治理与美化、大型体育赛事承办等方面的支出也应由中央特别预算拨款解决。
其次,为弥补首都财政的不足,还可以考虑在税收收入之外建立“专款专用”的首都经济发展基金。基金内部可分为两部分:有偿部分和无偿部分。有偿部分主要来源于国外财务筹资、国内和北京地区的社会筹资等,这部分基金按照投资基金的经营原则运作;无偿部分由中央财政出资,主要用于无偿性财政支出。中央财政每年应有一笔基金拨款,其数额大体与中央每年的财政收入保持一定的比例。基金建立后,还应设立首都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部门,有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统一掌管和运作这项基金。
再次,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央对北京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还缺少完整和独立的法律规范,中央部门的政策和临时文件是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要尽量保证中央对北京市转移支付的规范化与合理化,避免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影响北京财政资金供给。除了形成规范而固定的转移支付制度之外,关键是合理确定转移支付数额。在数额确定上,应贯彻“因素量化”原则,充分考虑到北京既是一级地方政府又是一国首都的特殊性。除了考虑一般性的土地面积、财政供养人口、经济发展状况、公共服务水平等因素之外,还应将城市性质、首都职能等特殊因素纳入量化范围,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立转移数额,以实现真正的财政均衡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总体而言,鉴于首都的特殊性,中央对北京市的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应当高于全国其他城市和地区。
最后,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还可以在首都进行一些财政试点,以便更大程度地拓展财源,增强北京财力。例如,开征一些适合首都特点的地方税,征收特别基金或收费,发行首都建设特别债券等等。
(二)“首都财政”符合北京城市性质的发展趋势
尽管作为我国首都,北京承担的城市职能是多方面的,但从地缘特色与发展趋势两方面看,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等在首都城市的性质定位上,必然是有所偏倚的。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等方面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北京的城市功能既有增强政治中心功能的趋势,也有增强经济功能的趋势,但最终后一趋势要服从于前一趋势[11]。
将北京的城市性质定位为政治中心,反映了北京城市长期发展的规律性,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色彩。建国以后,北京市作为新中国首都,其城市职能发展演变过程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这个阶段的北京的城市职能强调的是三个中心,即国家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12];第二个阶段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到现在,这个阶段北京的城市职能强调的是政治中心这个核心职能,同时不断丰富围绕政治中心的其他基本职能[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