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城市的性质定位会对首都财政产生重要影响,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从世界各国首都城市性质与财政制度类型之间的关系来看,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首都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且具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满足首都城市职能所需的支出,均由首都城市自己解决,代表城市是日本东京;二是首都城市同样作为三个中心,且具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但首都财政支出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或其他方式负担,代表城市是法国巴黎;三是首都城市仅作为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而不作为经济中心,但经济同样较为发达,市级政府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与较大的财权,同时中央政府在必要时也给予支持与照顾,代表为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四是首都城市作为政治中心与文化中心,经济不发达,属于“政府城”或“消费型城市”,“首都职能”支出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代表为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
就我国首都北京来说,其政治中心与文化中心的地位确实无疑,经济中心的性质定位虽在建国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提到过,但随着北京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其他城市的后进赶超,其经济中心的地位逐渐让渡给了其他城市[7]。现在的北京城市,性质定位非常明确,主要是作为三个中心而存在,即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但与此同时,虽然北京不再作为国家经济中心,其经济发展水平仍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北京仍然需要大力发展经济,这是不容置疑的。
总体上,城市性质对财政制度类型具有决定性作用。具体来说,与北京的城市性质相对应,北京的财政类型不能完全实行澳大利亚的模式,也不能强调完全由地方财政供给,而应当建立类似于西班牙的财政模式。一方面,作为经济较发达城市,北京市的财政能力较一般城市雄厚,某些能用地方财政予以解决的问题就不宜交给中央;另一方面,北京承担的事权较普通城市大,尤其是那些与“首都职能”密切相关的事权,很必要在财力分配上适当倾斜。
四、“首都财政”对北京财政制度建设的意义
(一)“首都财政”要求在北京建立非均衡的财力分配结构
财力分配的主要依据是事权范围的大小,非均衡性的事权划分必然要求非均衡性的财力分配。作为“首都财政”,北京市的财政支出,除了需要满足一般城市的功能之外,还要承担“服务首都”的职能,因此,不仅其面临的财政压力比一般城市大,其财政支出结构也与其他地方财政不同。为了保证多重职能的发挥,就不应当在“首都财政”的制度建设上,过分强调财政均等化,而应当主张建立非均衡的财力分配结构。
为了保障北京市“首都职能”的充分发挥,不应再使北京市背负沉重的财政包袱,而应当通过赋予北京市较大的财政自主权或强调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等方式,解决北京发展中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一般情况下,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地方企业的税收缴纳,这就使得各地为了争取更多税源,往往会在引进投资等方面进行过度竞争,例如,通过滥用税收优惠等不合法方式进行“引税”或“税收竞争”,这种做法不仅侵蚀税本[8],造成资源浪费,还会破坏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地位[9]。在事权繁重、职能多样以及快速城市化、加速现代化的背景之下,北京发展同样面临严峻的财政压力。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在财力分配上向北京市倾斜,北京市就不必在大办制造业等方面与周边地区进行竞争,从而有利于实现首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交通拥挤与环境恶化等压力的增大,更有利于“首都职能”的更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