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北京的事权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纯粹的地方事权,这些事权与一般地方的事权范围没有实质性区别;二是中央性质的事权或者中央地方混合的事权,这些事权是一般地方无须承担的。既然北京需要承担很多中央性质的事权,在财政上,就需要中央的特别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首都财政制度建设不仅仅是地方问题,也是中央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明确事权划分,如何解决中央财政对北京的支持或者拓展北京的财政能力等问题,就需要在北京财政制度建设中将其作为“特殊问题”予以特别对待。
考虑到这些特殊性,在制度建设上,就有必要根据首都城市的职能,将首都财政进行合理的划分。一方面,北京市地方财政应当主要用来满足一般性城市功能的需要,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城市垃圾、城市污水处理、改善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合理布局城市规划等;另一方面,事权中理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可以由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交由北京市财政统一支出,或者直接由中央财政进行投资。此外,也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扩大首都的财权范围,进行不同于一般地方的“特殊分权”。
中央财政需要承担的首都职能多种多样,而且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内容。目前,中央财政亟需承担的首都财政的特殊功能,主要可能是首都环境恶化和奥运问题。首都环境治理,不仅关系北京形象,也关系国家形象,而且长期以来,首都作为经济发展重心,承担了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改善首都环境,单靠北京地方财政支出远远不够。为了树立首都的良好形象,中央财政有必要承担起首都城市环境改善的责任。此外,作为第29届夏季奥运会的举办城市,北京必须安排大量资金支持奥运,如奥运场馆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周边环境整治等,都是特定时期内“首都财政”必须应对的特殊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也不能单靠北京地方财政,而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
三、“首都财政”范畴特异性的决定因素
(一)首都城市的职能
地方财政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满足该地方的城市职能需要,城市职能的大小是影响地方财力分配的重要因素,因此,从理论上讲,就应当根据不同城市的职能范围来衡量地方政府的财力需求大小,进而据此决定地方政府的财权配置。基于不同城市的职能在范围上的差异性,不同地方的财政制度建设也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在这一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有多大的事权就应当给予多大的财力,从而配置多大的财权。
就我国来看,北京作为首都,其城市职能的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作为我国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其职能范围较为广泛,很多职能是一般城市所不具备的。此外,首都城市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最为齐全、最具规模,各种政治、经济或文化交流活动也最为频繁。正因如此,首都城市的职能可以被界定为两个方面:一是一般城市都具备的城市职能,可称为“一般职能”,二是首都城市所独有的“首都职能”。在这两个职能之中,“一般职能”具有基础地位,只有基本功能得以满足的城市,才可能在其基础上成为首都;而“首都职能”则是首都城市的首要职能,首都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均围绕“首都职能”展开,首都城市的各项制度建设均须体现“首都职能”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