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让北京背负沉重的财政包袱,长远来看,可能使北京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也可能影响到“首都职能”的正常履行。要保证首都城市功能的顺利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财力作保证。但由于在首都这一特定地域,城市职能的范围尤其广泛,甚至很多职能本应属于中央事权的范畴,单靠北京市的地方财政往往无法解决首都的发展问题。基于此,有必要在北京建立不同于一般地方财政的“首都财政”,将其与一般城市的财政制度区别开来,以便北京在履行一般城市职能的基础之上,也能保证“首都职能”的顺利实现。
提出“首都财政”的概念,是为了将财政制度与首都城市的特殊性结合起来,立足于首都城市职能的多样化需要,以事权范围为基础,以财权事权相统一为原则,建立一种适合首都发展模式的、符合首都性质定位的并为首都发展提供长效资金支持的财政制度类型。
二、“首都财政”范畴的特异性
(一)“首都财政”范围的特异性
“首都财政”属于城市财政的范畴,但却是较一般城市财政具有特异性的财政类型。首都是一个国家的特殊组成部分,往往作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中心和国际文化交往中心,有时还是经济中心,其承担的职能和一般城市相比具有极大的特殊性。职能不同,事权就不同,其财权也就不同。职能越大,所需要的财政支出就越多。因此,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首都城市的财政支出完全由该城市财政收入支撑,“首都财政”的范围总是比一般城市大。
“首都财政”是与首都城市的职能对应的,因此在我国,它与北京市财政不同,其范围会大于北京市财政。北京市财政是以北京市及其所管辖的区县财政组成的,是一个区域财政的概念;“首都财政”是由首都城市的职能决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财政共同承担的城市财政的概念。也就是说,北京既是一个大城市,同时也是中国的首都,因此,它不是普通的地方城市财政,而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城市财政。其中,北京作为一般城市的职能由北京市地方财政负担,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职能则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或者中央与北京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具体来说,“首都财政”承担的事权分三类:一是北京作为一般城市的功能,由北京市地方财政承担;二是北京作为首都特殊城市与一般城市的交叉功能,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地方财政合理分担,如首都机场建设、天然气进京工程、地铁项目等;三是北京作为首都特殊城市的独有功能,大多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各国使领馆的建设与管理,国庆大典项目等。
据此,“首都财政”的范围应分两大块:一是由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另一是由北京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当然,为了保持预算的完整性,中央财政承担的“首都财政”功能,可以通过中央财政向北京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交由北京市财政统一管理,因此在形式上会表现出地方财政的特征。
(二)“首都财政”性质的特异性
正因为首都城市的职能具有多样化,首都的财政制度建设,也就具有了与一般地方财政制度不同的特色。这种特色,典型表现为“首都财政”不仅仅是地方财政的范畴,还具有了某种中央财政的色彩,具有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双重属性。“首都财政”职能的定位,不仅要符合公共财政职能的一般界定,还要考虑“首都财政”不同于一般地方财政的特殊性,即除了满足地方的公共需要外,还要满足一部分全国性的或中央的公共需要。也就是说,在首都财政制度建设上,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一定程度上存在难以区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