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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与司法认知之比较研究

  
  三、推定和司法认知的区别

  
  第一,认识事物的程度不同

  
  推定是指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所形成的逻辑认识事物,确定其存在与否,或者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说明事实存在的情况,它是对复杂事物和现象的认识,此认识处于感性阶段,表现为具有盖然性的特征,故对其真实性的确认需要进一步的验证。因此,对于推定的判断,不能用“绝对确定”、“深信不疑”等术语表达。但就总体来说,推定对事物的认识极为深刻。在民事案件中,推定法则往往使法官确信案件事实中的关键性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相比之下,司法认知则是对简单事物和现象的认识,此认识处于认识的高级阶段——理性阶段,抓住了事实认识的规律。华尔兹认为,美国法院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包括:(1)属于常识的事实,即对陪审团成员来说是常识;(2)属于某种确证的事实,该事实虽然不为所有的人所知晓,但是可以通过借助原始资料来确认和迅速认定,而原始资料的准确性不容质疑。[4]可见,司法认知事实的此特征使其不再接受诉讼各方的质证,而是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司法认知只能证明案件情况中的简单事实,不能证明复杂事实。因而在诉讼中,不占主要地位。即法官不能将司法认知作为主要的证明方法,只能作为辅助证明的方法。

  
  第二,认识事物的范围不同

  
  从横向角度讲,推定法则适用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个方面。陈朴生先生认为,事实上的推定,其推理系依通常经验或自然理性而得,一般具有合理性、确实性。[5]故进行事实推定,受到的限制极少。对于事实上的推定,如果要直接证明,则难度很大或者纯属多余。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其效力等同于直接证据。例如甲的女儿乙和女婿丙,将甲的房产向丁设定抵押权,并且交给丁由甲保管的房产证。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经验和逻辑推定此抵押权已得到甲的同意。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对于该推定,关注点不在于是否合乎经验法则或逻辑推理,而在于是否有法律规定。与事实推定相比,法律推定受到的限制较大,其适用范围较窄。但就总的来讲,依靠推定所认定的事实很广泛。借助于事实推定的灵活性和法律推定的法定性,法官可以对许多复杂的社会事实予以确认,从而作为法官作出裁判的组成部分。

  
  理论上,司法认知的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关于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另一类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司法认知。前者包括常识性事实和专业知识的事实。常识性事实是指一般人所知道的事实。凡是在某一国家内、某一区域内、某一社会团体内、某一行业内,被人们公知的事实均属常识性事实。例如,一些银行不顾国家主管部门的明令禁止,为吸引储蓄,仍继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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