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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无杀伤力枪支的行为性质分析

  
  (三)、刑法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携带或私藏枪支、弹药罪”

  
  1、关于枪支的定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定义,一般按照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枪支概念进行理解,即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枪支的划分,只有军用枪支与非军用枪支两类,非军用枪支中又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划分,并不以有无杀伤力作为划分标准。枪支是否具有杀伤力,是属于“对枪支物理性能的一种表述”,属于“客观存在事实”的范畴。枪支或弹药是否具有杀伤力还取决于枪支的状态,枪支、弹药可以被任意拆散、改装、损坏、修配、重新组合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很容易被毁损、拆散或弄掉零部件而使其失去杀伤力;不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可以被重新组装、修配、改造而使其具有杀伤力。如果把枪支或弹药是否具有杀伤力作为是否构罪的一种决定性标准,那么很难排除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随时毁坏枪支或及时组装或拆卸枪支的行为存在。所以枪支、弹药所具有的杀伤力也可被理解为一种潜在的可能的状态。否则对报废枪支就没有进行管制的必要。

  
  2、刑法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携带或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主体要件。除非法携带或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主体仅为具有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外,其他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的犯罪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甚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或销售企业也可能成为该些犯罪的主体。(2)、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构成上述犯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携带或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明知程度应当是明知是枪支、弹药或明知是非法制造或销售的枪支、弹药即可,法律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或必须明知枪支或弹药具有很强的杀伤力才算是“明知”。(3)、犯罪构成所侵害的客体。从相对宏观角度讲,该类犯罪所侵害的类客体是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从法律所直接保护的社会秩序角度看,该类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或弹药的管理制度。(4)、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实施的各种具体行为,如制造、买卖、邮寄等,包括非法制造枪支散件及非法改装枪支、修配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散件的,非法买卖的枪支虽存在次品,但经改装和修配能够作为枪支使用的,不影响买卖枪支行为定性。且该行为只需抽象地危及公共安全,而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或危害结果。概括而言,认定涉枪犯罪主要需要证明行为人对枪支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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