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缓刑与社区矫正

  

  结语


  

  必须指出,本文在这里论及的社区矫正、缓刑及有期徒刑之间的关系,只是在进行研究和设计,并非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诠释。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在缓刑中并没有必须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而且有关社区矫正也尚在试点,并没有足够规格的立法规范。但是这也是一种天赐良机,可以为我们的各种改革、试验和相关的制度设计,提供有利的时间和空间条件。


  

  本课题所讨论和设计的“缓刑(社区矫正)+有期徒刑”刑罚组,只是一种制度设计方案。概括起来,我们的基本构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短期自由刑(一般不超过三年)、缓刑和社区矫正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独特的刑罚组合,形成一种新的剥夺自由刑及其实现样式。在这个刑罚组中,短期自由刑往往或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只是一种“可能刑”,但是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威慑角色,从而加大这一刑罚组的整体惩罚力度,保证其能够发挥国家处分的应有作用和意义。


  

  (二)在这个组合中,以缓刑为基本区段,并以缓刑若干年为基本框架,在其中套装程序严谨、教育改造内容充实的社区矫正,并以受刑人在社区矫正阶段的表现为评估要件,通过立法和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与程序,决定少数不思悔改、表现恶劣的受刑人到监狱执行原判的短期自由刑,而大多数受刑人则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自由刑。


  

  (三)在这个组合中套装的社区矫正,不同于传统的相对比较松散的社区矫正,是由专门机构负责的只是在社区进行的、程序缜密的教育改造过程,受刑人在保持与正常人差不多的社会生活与家庭生活条件下,要接受经过精心设计的社区教育改造规划的实施或监督实施。对受刑人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要进行严格、客观与公正的评估,并以此作为是否执行原判短期自由刑的主要依据。


  

  (四)改变原体制中缓刑与原判刑罚之间的“高门槛”,加大被缓刑的受刑人被执行原判短期自由刑的可能性,从而使原判刑罚发挥更大的威慑和实际作用。通过加大原判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可能性,使其蕴含的资源性要素得到更大程度的开发。这样一来就使缓刑不再仅仅是一种宽宥成分为主的执行样式,而是变为一种独特的刑罚实现和教育改造受刑人的样式。经过这样的设计改造,也可以大大扩大这种刑罚组的适用范围,从而成为一种新型的刑罚处分。


  

  总之,在社会飞速发展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社会转型期间的犯罪现象居高不下,犯罪人口不断增加,国家面对犯罪的刑事政策面临巨大挑战。可是体现着社会发展的人道主义、人权问题不断地被提出,从总体上看,刑罚的烈度在不断地降低,可是对刑罚效益的要求却在不断地提升。在这样的情势下,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研究和开发刑罚资源,探索刑罚制度、刑罚样式乃至刑罚实现的改革与发展,就是一个十分迫切的命题,本文作为这一命题中的一个小小的涟漪,希望能由此引起对这个命题的关注。


【作者简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