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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社区矫正

  

  如果像本课题所说,我们将社区矫正、缓刑和短期自由刑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一个新型的“刑罚组”,将一个特定的、严谨的社区矫正套装到缓刑中,使缓刑和短期自由刑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和严格程序控制下的转换,就有可能有利于解决短期自由刑的矫正困惑。譬如说,对有些犯罪,我们可以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执行的阶段,先以社区矫正的方式实现缓刑二年,如果受刑人表现良好,就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二年;如果受刑人表现恶劣拒不接受教育改造,经过严格程序,送到监狱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二年。这里与现行的缓刑制度相比,有两点重大的不同:一是在缓刑期间要执行严谨的社区矫正,而不是单纯的“缓期”;二是缓刑的撤销“门槛”降低,适当增加了执行原判刑罚的几率,当然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转换程序,根据一般的心理和经验,处在社区矫正状态下的受刑人恐怕没有多少人会愿意去监狱执行剥夺自由刑。这样一来,这个刑罚组的内容就具备了较大的弹性和广度,既可能只执行社区矫正二年,也可能连同原判刑罚一道执行四年的教育改造。甚至如果有更加复杂的制度的话,还可以在二至四年之间有更多的变数,从而大大增强短期自由刑的激励能量和矫正的便利。


  

  十


  

  用缓刑的方式延缓有期徒刑的执行,又以社区矫正的方式完成缓刑的实现,并且将对受刑人的教育改造一以贯之,这不仅涉及刑罚制度的设计,也涉及新的刑罚理念和刑罚逻辑的建立,应当说是在新的社会历史阶段对刑罚制度的重要变革,值得认真对待和研究,并大胆地试验。


  

  即使是单纯从经济角度考察,“缓刑框架下的社区矫正”也有重要意义。由于在监狱内教育改造受刑人的行刑成本日渐攀高,并且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与此同时,社会的犯罪率丝毫不见减少,因此监狱内的关押监禁人口数量也是与日俱增。再加上人道主义和受刑人人权的要求,监狱在不增加资源的条件下是不能够增收受刑人的,所以监狱的压力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压力是可想而知。在这样的背景下,减轻监狱的压力,减少行刑成本乃至整个预防犯罪工作的经济成本,方法之一,就是尽量减少监狱内关押的人口,从而减少国家在自由刑行刑方面的经济负担。根据有关的研究和计算,一个社区矫正人员每年所需的各项费用,只相当于监狱内受刑人的四分之一甚至还要低,而预防再犯罪的效果又经常是好于监狱监禁。如此这般质廉价优的事情,何乐而不为。这也是为什么社区矫正日益受到人们关注和期待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再从教育改造服刑人的角度来分析,缓刑框架下的社区矫正中的教育改造,相比较监狱监禁条件下的教育改造而言,也存在着较大的方便适宜之处。条件的宽松、教育资源的丰富、受教育人员的心理放松、方式方法的灵活多样等等,都是监狱的教育改造所无法比拟的。在社区矫正人员保持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基础上,有关机关在组织学习座谈、参观访问、读书阅览、思想汇报、典型报告、恳谈疏导、心理治疗等等,一系列多种多样的教育改造活动样式,足以使社区矫正的内容丰富多彩。再配以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主题鲜明的、符合实际的教育改造工作,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缓刑框架下社区矫正中的教育改造一定会更加生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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