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这里的社区矫正似乎和传统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有一定意义上的不同。传统的社区矫正多半是一种独立的国家处分样式,与监禁刑是并列存在的,其处分的烈度是处在监禁刑以下的,往往是针对比较轻微犯罪的处罚措施,和监禁刑并没有直接衔接或套装使用的关系。而这里的社区矫正是作为一种实质过程,内存套装于缓刑框架之中,并和有关的监禁刑共同构成一个刑罚组。
七
一般说来,社区矫正大概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独立的国家处分样式,由法院判决科处,主要匹配对应处理一些轻微犯罪行为;而另一种则是将“社区矫正”作为实现方式用来执行或完成其他的国家处分,例如将被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人,交付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教育等。
但是,如果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过程措施,并且与监狱执行的监禁刑关联起来考察,此时的社区矫正大概又可以分成另外两种形态:一种形态是,如果服刑人由于在监狱内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从而获得奖励而被假释出狱,并且被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话,以在监狱内服刑为基点,这时的社区矫正可以被称之为“后置式”社区矫正。而另一种形态,则是在宣告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刑(有期徒刑)同时宣告一定期限的缓刑,并先将缓刑人交付执行社区矫正。同样以监狱内服刑为基点,这时的社区矫正则可以称之为“前置式”社区矫正。
在机理上,“前置式”社区矫正与“后置式”社区矫正有着很大的不同。先说“后置式”社区矫正,“后置式”社区矫正其实是对假释执行方式的改进。假释是对在监狱服刑的服刑人,由于改造表现良好而受到的奖励,假释人可以带着剩余的刑期提前出狱。传统的假释执行方式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在国外有的也有专门的假释执行机构负责假释人的监督执行。但是这种“监督执行”的内容多半也只是一种“远距离”监督、照管和约束,一般并没有系统的矫正内容。现在如果将社区矫正套装到假释期间,使得假释考验期(剩余刑期)继续充实着教育改造的内容,这无疑是对假释考验期内容的重大变革,加大了假释的作用力度,使教育改造有了可靠的接续,提高了国家刑事措施的整体效能。对于重刑犯、长刑犯来说,先到监狱里服刑,以严格的处遇予以震慑和较强烈的刺激借以表达刑罚处分的严厉和严肃,嗣后视其改造表现逐步缓和处遇水平,直至以假释的形式重返社会,交付社区矫正。这样的刑罚执行逻辑和格局,应当是比较有益的。
但是对于轻刑犯、短刑犯来说,一下子先到监狱内服刑,并且由于刑期的限制,以及在刑期的后段还要留出一定的假释考验期,就不能在监狱内执行太多的时间,可是这样一来,监狱的作用未必能够发挥,监狱的副作用倒有可能随时出现。“监狱不过如此、刑罚也就这样”的不良服刑体验心理反而会导致抗刑心理、抗改造心理的增强。同时,由于轻刑犯日益增多,先行监禁也会导致监狱人口的急剧膨胀,挤占监狱处遇资源从而减低监狱对所有受刑人的处遇水平,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国家实现剥夺自由刑的行刑成本和总体经济开支。所以,“后置式”社区矫正对于短期自由刑来说,既不经济,效果也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