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在这个刑罚组中,有着独特的刑罚逻辑和结构。
1.如果以“缓刑若干年”为基本逻辑起点,刑罚组的运行有两个走向,或者说受刑人面临着两种极大可能性:(1)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不佳,符合有关要件,经过法定程序,就有随时被送入监狱执行本刑罚组中的“有期徒刑若干年”的极大可能性,从而使可能的监禁成为必然。这样一来无疑会使刑罚组具备了较大的震慑和激励能量,增强了刑罚组的效能。(2)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同样符合有关要件,经过法定程序,那么就可以在缓刑期满甚至可以在缓刑尚未期满,就视为本刑罚组执行完毕,具备了不再执行刑罚组中的“有期徒刑若干年”的极大可能性,从而使这种“可能刑”消失。这样一来,无疑会使本刑罚组具备更加强大的的激励能量,大大增强本刑罚组的效能。
2.如此一来,“缓刑若干年”就成为本刑罚组的核心内容,或者说在时间上看处于核心区段。那么怎样才能看出受刑人在缓刑期间内的表现良否呢?同时也不能单纯地消极等待受刑人的立地成佛、自我完善,这就要在缓刑区段内安排实质性的主动的矫正活动,所以在缓刑期间套装有社区矫正,进一步将缓刑期间由单纯的观察监督为主,转变为教育改造为主,只是教育改造的方式方法不同,空间环境在社区,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更加开放和多样化,与关押在专门设施机构中的教育改造有着很大的不同,教育形式上可以有更大的回旋余地,并且可以借助更加丰富广阔的教育资源。
3.这里的缓刑和传统意义上的缓刑其实是有区别的。在传统的缓刑体制中,或者说在现行刑法的缓刑规定中,只是在缓刑和原判刑罚之间树立了一道比较高的“门槛”,受刑人在缓刑期间,除非是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或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刑法》第七十七条)之外,对于受刑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教育矫正,并未予以必要的关注。而本文所主张和建议设计的缓刑,着重点是要成为一种教育改造的框架,一种重在缓刑过程的设计,而不是仅仅像现行的制度那样只是设定一个门槛,只要你不越过这个门槛,只要服从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参见《刑法》第七十五条)就够了。这个设计重点强调的是,要把缓刑和一种矫正样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一种独特的、新型的、大不同于监狱或其他矫正机构内执行的教育改造过程,从而把缓刑过程更加实体化,加大缓刑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