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上看,二者之间其实既相互依存又在一定程度上对立。如果没有经营者,就无所谓消费者,消费者的消费满足需要通过经营者来达成。但同时,经营者的利润来源于消费者的支付行为。在消费者的财产一定时,经营者的利润提高意味着消费者必须压缩自己的购买。,从而在二者间构成对立。这种独特的关系,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冲突的根源。因此,在分析“酒水不能自带”问题时,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会有助于我们对问题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方案。
二、一个“酒水不能自带”的调查[④]
“消费者”概念其实隐含着一些假设。首先是消费者弱势的假设。即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而在自由竞争下,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必须借助于倾斜性的保护才能扭转二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同时,作为这一假设的延伸,经营者被认定处于强势,其权益不存在任何特别维护的问题。二者之间因为这一假设而被对立起来,我们可以将这一分析框架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模式。其次是消费者理性。即消费者能够很好地认识到自己权益的合法性所在,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前一个问题论述非常多。而就后一问题而言,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往往并非理性。[⑤]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经历加上从媒体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可能会使得消费者在权利意识苏醒的同时会对一些问题过于敏感,从而对经营者的一些经营行为反应过于激烈。那么,基于生活的实际情况,如果简单套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定的“消费者-经营者”模式,并接受背后的假设则一方面无法解决权利之间冲突的问题,另一方面无法认识到引起权利冲突的原因。基于此,笔者设计了一个小的调查来予以揭示和分析。
问题一、对于“不能自带酒水”的第一感觉:
合理 |
14 |
11.86% |
不合理 |
89 |
75.42% |
无所谓合理与不合理 |
15 |
12.71% |
问题二、如果要“不能自带酒水”的规定寻找合理化的理由,将是: